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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正义的基础(3)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从洛克到康德的近代自由主义者,都试图为社会正义奠定一个普遍的、客观的基础,但这样的基础又非外在于人的:自然法是人性的体现,是理性的法则,而道德形而上学根本上就是人的理性自我立法的结果。人类正义就是按照先验的自然法或道德绝对命令,通过签订社会契约,以自愿约定的方式实现的。

  不过,自从19世纪以来,古典自由主义的先验原则和契约论,不断受到普遍的置疑:为什么人的权利是天然的、自明的?有什么历史的证据证明任何一个社会按照理性的法则签订过正义的契约?道德的形而上学有什么存在的理由?在自然法和形而上学衰落的背景下,从边沁到约翰 密尔,都将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道德基础:自由、平等和公平这些原则之所以值得坚守,是因为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世俗的理由。然而,究竟什么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何来量化和计算,以获得普遍的、公认的论证,功利主义长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使得西方自由民主体制在理据上一直没有获得有效的解决,社会整合的基础总是存在着某种裂缝。

  二

  到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横空出世,为解决多元价值与社会整合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向。罗尔斯继承的是康德的工作,要为社会正义确立一个普遍的、规范的基础。他认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首先必须确立某种公平的观念。他没有象康德那样诉诸道德的形而上学,而是通过虚拟的制度创制,假设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不知道自己利益和偏好的“无知之幕”之下,将会签订什么样的契约,为社会确立什么样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经过极其严密的推理和论证,提出了两项“公平的正义”的原则:普遍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对弱势群体有所倾斜的差异原则。而这样的抽象的、假定式的正义原则,经过理性的“反思平衡”,又是符合经验世界人们的道德直觉的,因而在现实世界具有普遍的有效性。⑤

  既然历史学、考古学无法在经验上证明人类曾经有过签订契约的原始状态,那么罗尔斯为什么还要坚持“原始状态”的假设?这一被罗尔斯视作“公平的正义”的首要理念究竟意义何在呢?实际上,罗尔斯在这里要论证的,不是事实层面上的“是”什么,而是规范层面上的“应当”是什么。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当然可以从历史的经验事实中演绎出来,但更重要的,它必须符合人们心目中某种最高的正义价值。正义,就是一个“应当”的问题。由谁来规约“应当”?如前所叙,在前现代社会,所谓的“应当”都是由超越的意志所决定的:在古希腊是自然,在中世纪是上帝。即使到了启蒙时代,也必须有另外一种的超越的神圣之物来决定“应当”,在洛克那里,它叫自然法,而在康德这里,是道德形而上学。在一个后神学的时代里,尽管自然法和道德形而上学同过去的自然与上帝不一样,对人来说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而具有了属人的性质,是人的本性或意志的外化,然而,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中,“应当”从来不是由人的意志自身来决定,而是由超越的意志来主宰。因为人性是不可靠的,有幽暗的一面,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人,因为有各种各样的欲望和利益,即使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合理的程序所产生的公众意志,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自我否定的,纳粹主义就是通过民主的程序上台的。因此,即便是在没有上帝的时代,在人民意志高于一切的民主社会中,也必须有一个更高的正义原则来规约一切。问题仅仅在于:当自然、上帝、自然法和道德形而上学统统失去了其客观的、终极的价值意义的时候,正义原则如何产生?

  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罗尔斯相信正义原则只能来源于人民自身,来源于人的意志自身。不过,现实社会中的人们过于明了自己的利益,靠妥协和谈判只能产生暂时的情境化约定,而无法产生一个绝对的、超越的正义原则。因此,罗尔斯假设了一个“无知之幕”,假设在“原始状态”中,当人们对自己的利益一无所知的时候,将会如何讨论和论证共同的正义秩序。作为“公平的正义”两项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演出来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无知之幕”和“原始状态”,是先于历史的,并且超越于一切个人的利益之上。他通过理性的论证,假设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当他们来讨论正义原则的时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一致性决定。在这之中,“原初状态”是一种推测的分析性设置,它是假设的,也是非历史的,它关心的不是人们“已经”达成什么样的一致,而是“应该”达成什么样的一致,至于是否“能够”达成,不是“应当”所必须回应的。⑥“原始状态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成功地模仿了我们在理性反思中所深思熟虑的东西,从而为政治的正义观念之原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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