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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3.“明君不尚贤”,“任法不任智”

  法家认为,治理国家全靠法治,而不靠臣下的贤能智慧。他们说:“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⑤e]如果“尚贤”,就会抬高臣子的地位,降低君主的权威。只要把法律制定得详尽完备,让臣下严格按法律办事,那么不管臣下贤智与否,都可以治理好国家。在国家法律面前,臣子的贤智不是好事反倒是坏事。因此,法家反对民间教育和思想传播活动,认为那样一来,人们便会运用自己的知识和见解对国家法律横加议论批评,直接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法家禁止“议法”,主张“作议者尽诛”[⑥e],禁绝“私学”,其目的就在于此。

  4.“君设其本,臣操其末”

  法家认为,君主的职能是立法和役使臣下,而臣下的职能是“守法”和施行君主的指令。司法活动和行政事务是臣子做的事,君主不要亲自去做,所谓“君设其本,臣操其末”是也[①f].因为如果君主事必躬亲,臣下就不敢争着去做,不肯出力;如果君主把事情搞错了,臣下反而会看笑话,那就损害了君主的权威。总之,君主亲自参与司法和行政是有百害无一利的事情,故“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②f].

  5.“动无非法”,“以死守法”

  法家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守法”,即司法。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夹杂个人的判断:“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③f].绝不允许稍微变更法令,曲解法条的原意:“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④f].《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也指出,“喜争书”(用自己的观点来解释法条)是“恶吏”的表现之一。法家主张,法令一旦公布就禁止臣民“议法”,“作议者尽诛”[⑤f],甚至发展到“燔诗书而明法令”[⑥f].原因很简单,“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⑦f].因此,对法官不依法办事甚至损益法令的都严惩不贷:“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⑧f],“有敢duō@①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列不赦”[⑨f].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国君和法律的绝对权威,杜绝法官背离法律、自做主张的现象。

  6.“法莫如一而固”

  法家认为,法律应当统一而且稳定。为此,立法权必须由君主独揽,不允许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如果“号令已出又易之,刑法已措又移之”,那么“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民不畏也。”[⑩f]因此,法家强调“法莫如一而固”,“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①①f]此外,法家还注意到维护法律在地域上和时间上的统一性问题,比如韩非就总结过申不害在韩国主持变法时“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颁布了新法而未废除旧法,使“新旧相反,前后相悖”[①②f]而终于失败的历史教训。在法律效力问题上,法家还提出过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①g]

  7.“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法家主张公布成文法,使法律成为衡量人们的行为之是非曲直的标准。法家所理解的法律就是指成文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②g]公布成文法的好处是使“万民皆知所避就”,这样,“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既然法律是公开宣布的、要让百姓了解的东西,那么在制定法律时,就应当做到“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③g],才有可能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法律的目的。事实上,新兴地主阶级在变法革新中的确实现了法律的普及。《韩非子·五蠹》载:“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战国策·秦策一》载:“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这就彻底打破了“判例法”时代那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④g]的神秘。

  8.“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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