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6)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法家不仅强调君主持有最高立法权(“生法者君也”),而且还主张君主拥有最高司法权。他们反复强调,君主应当“独断”、“独听”、“独制”、“独行”、“独视”、“独擅”,其中就包含了这一层意思。“独”的要害是使君主独享一切权力,使臣民不敢染指分毫:“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⑤g].秦始皇便是这个“独制”主义的实践者,他“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乃至“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⑥g].这种“独制”是皇权对司法权的包揽。通过这种包揽,君主一方面维护了司法统一,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对臣下的控制。然而,“独断”有时也会派生出“成文法”的异己因素-判例。由于这些判例是御批的,故尔具有与成文法律同等甚至更高的效力。在后来的封建社会,“成文法”和“判例法”之所以能够相互并行、循环往复,正是仰仗着皇帝的权威,因为两者都是围绕着皇权运转的。

  (三)混合法型法律样式的理论

  战国秦代以及此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是中国法律样式经过否定之否定进而走向稳定和定型的重要时期。第一个否定即战国秦代的成文法取代了西周春秋的判例法,第二个否定即封建时代的混合法取代了战国秦代的成文法。通过对这两次否定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法律样式的基本发展轨迹:判例法→成文法→混合法。伴随着法律样式的否定,基本理论的对立也十分明显。首先是“两权分立”、“缘法而治”对“人治”、“仿上而动”的批判。如果说“人治”、“仿上而动”是贵族政体同时也是“判例法”样式的产物的话,那么,“两权分立”、“缘法而治”则是官僚政体和“成文法”样式的产物。其次是“混合法”理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①h])对“成文法”理论(“两权分立”、“缘法而治”)的否定,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是荀子的“人治”理论。他的“人治”理论与西周春秋时的“人治”理论不同,它不是以“判例法”样式为基础,而是以“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为基础的。这种法律样式在荀子生活的时代尚未出现,他是从批判总结“成文法”的弊端出发,勾画出了“混合法”的蓝图,后世的法律样式正是按照荀子的设计逐渐定型的。从法律实践领域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圣人并不是孔子、孟子,而是荀子。他在战国末期为行将出现的封建大一统王朝提供了礼法结合的治国理论,并为未来的立法、司法活动设计了一整套方案,而后世对“议事以制”的反思以及对“人”、“法”之辨的归纳,也都是沿着荀子的路数阐发开去的。我们完全可以这样概括:“二千年来之法,荀法也。”

  1.荀子的“人治”和“法类并行”

  荀子生活的战国时代,正是“成文法”日趋定型并充分发展的鼎盛时期。他发现了“成文法”的某些弊端,比如排斥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成文法典的内容不可能包揽无余,又不可能随时应变,等等。于是,荀子试图改变现状,用一种新的科学的法律样式来取代它。荀子把植根于贵族政体的“人治”思想吸收过来并加以改造,使之附着在“成文法”样式上面,并提出了“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②h]的“法类并行”的主张。这些思想在当时并未引起统治阶级的重视,但事实上,整个封建社会的法律实践活动正是沿着荀子揭示的方向和模式进行的。

  荀子有一句名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③h]礼,即宗法道德伦理观念;法,指成文法典;分,本、基础;类,指判例故事和判例故事所体现的法律原则,有时也指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法律政策;纲纪:指导原则。全句大意是:宗法道德观念是制定成文法典和创造判例的指导原则。这正是对孔子兴礼乐、中刑罚(“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④h])思想的全面阐述。在“成文法”时代,统治阶级已经开始注意用法律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如秦律“非公室告”[①i]即是证明。荀子提出的这一命题是对上述做法的高度总结和概括。在后来的封建社会,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都不过是荀子提出的这一命题的社会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