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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基础(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其四,扩展学生选择权。允许二年级和三年级同学同修课程;大量的课程采取了选修形式;同一门课程通常同时由数个风格不同的教师开课,使同学有了针对自己的特点选择教师的机会;一门课程在不同学期重复开设,为同学依自己计划安排学习时间提供了条件;课程分工非常细致,可供选修课程量非常大,学生获得了真正的专业发展选择空间。

  三、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律教育的两种文化现象

  由于当代美国法学教育探索着一条以加强理论素养深化实用性目标的路子,所以其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要求理论课程与应用目标做到相互结合。加强对于理论的学习,并不是为理论而理论,最后还是为了要开启学生的更宽的实践能力。这种结合在一些时期,有时达到非常完满的状态,但是,在一些时期,也因为教师过于偏重理论课程而导致裂痕,从而发生分离,背离法律实用的目标。

  美国当代法律教育家哈里·H·韦林顿教授,根据他对美国20世纪70和80年代法学教育的观察,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美国当代法律教育存在两种文化现象分离的结论。他指出,美国的法学教育比25至30年前更注重学术上的研究,更少关心司法实践,出现了实用文化与学术文化分离的状况,他称为两种文化现象。[13]韦林顿抱怨,这样下去,美国法律职业化的理想将很成问题。 韦林顿本人在1975年到1985年的10年里,担任过耶鲁大学院长一职,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法学教育专家,他的观察应该说是非常权威的。

  韦林顿认为这种分离情况主要有三个原因:一个是教师对于专业当中的实际法律问题,越来越缺乏足够的体验。许多以前是律师或法官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不在校园之外从事活动。二是教师运用的研究方法日益学院化,这套方法抽象有余,而且遵循着社会科学的整体模式,因此,很难对司法体制中特殊的问题作特别的思考,甚至排除在开业律师看来十分重要的问题。三是词汇问题,随着研究专业化,教师使用的术语越来越不同于开业律师和法官的。[14]

  分离对于学生来说,可能是非常不幸的事情。学生毕业之后,大多数无疑问要投身司法实践的,但是他们在法学院受到的教育却是一种分离的教育,学习一批很少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学术著作,一些学院化了的思维方法,甚至一套有待转化的专业语言。理论本来是要培养实践能力的,但是现在它越来越隔离实践。

  四、两种文化分离问题的解决

  韦林顿的观察本身,表现了美国法律教育具有良好的反省机制。其实美国法律教育的实用性仍然是许多国家所不能比拟的。美国法学院的法律教师很少不是实践界的精英出身,从学院到学院的教师几乎没有。我觉得,两种文化现象的形成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一旦教育本身成为一种职业,即使它抱定实用目标,但教师们毕竟不是现实的法律实践者,在许多方面必然发生隔离。而且教师既然不是律师,以一个律师思维来要求教师也是过分的。法律教师们的学术风格是由法律教育职业本身形成的,如果要清除法律教育的学术作风,恐怕只能以放弃专业化的法律教育为代价。

  现代美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一样已经享受到了大学教育给社会带来的种种好处,目前不可能放弃大学教育这种社会培养体系,也还不能发展出一种更好的替代方式。也就是说,在今天,现代人还不得不要容忍教育带来的分离问题。有的人甚至还认为,一些分离是必要的,因为大学不只是社会的培养体系,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社会批评。大学不只是一个“社会服务站”(social service station),它还是“人类和社会的需要”,是一个思考社会的地方,是一个通过批评来使得社会进步的机制。[15]所以,一部分分离,是大学行使批评权的表现。

  不过,我们这里不讨论那种与社会批评有关的有争议的分离。我们只讨论韦林顿所观察的在美国法律教育中,纯粹由于教育专业化而带来的学术文化与实用文化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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