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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方法学说之历史发展(8)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凯尔森的方法学说是有意义的,因为他认识到一个“法律秩序的类似的等级结构”,一如这个结构从古代,但首先是从经院法学中被说明的,只是在最高处屹立着的,它当然不是道,即一个客观法或永恒法,而是前述的“基本规范”。但凯尔森把法的实现也完全理解成一个程序,这一程序从宪法经由法律(“基本规范”保障着其有效性),发展到法官的司法行为。当然,从其倾向出发,他可能不把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意义阐释,理解为科学,这一意义阐明是法政治。如果人们不考虑这一点,那么,他的认识似乎是正确的,即,法不是成形地存在于法律之中,以致能简单地借助形式逻辑的程序从中被解释出来。法律给了绝大多数寻找法律者一个自由裁量,它必须通过一个基本的造法行为来完成。这个行为如凯尔森所说,为法政治。科学只能确定判决的不同可能性,判决的框架,凯尔森仅将科学称作解释(参见德沃金:法是解释性实践)。

  “纯粹法学”极大地丰富了法律理论,但从实践上看,它很少被考虑到,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实践不可能单单大量地从形式和范畴开始。

  就象经验实证主义看不到规范一样,规范逻辑的实证主义看不到实际生活。怎样对待形式与质料,怎样对待如何与什么的相互关联,如以前一样,是法哲学最迫切的问题。

  阿图尔·考夫曼[著] 郑永流[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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