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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上)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传媒与司法(法院)的冲突大部分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法律与道德各自都有其不同的理念、规则和思维模式,传媒以道德为基准进行公开报道来追求社会公正;法院以法律为基准进行公平审判来追求社会公正。同样是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但各自的基准不同,道德追求的是普遍的社会正义,法律追求的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正义。本文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的矛盾与冲突入手,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法理分析和理性思考,探究现代司法理念与传媒道德观念的沟通与融合,在价值层面对传媒公开报道和法院公平审判进行选择和判断,提出以现代司法理念为价值取向,建构符合现代民主社会需要,并协调传媒与法院之间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相关制度,规范和促进传媒与法院关系的平衡,真正实现传媒的公开报道和法院的公平审判。

    关键词:司法理念、法律与道德、冲突、平衡、制度建构传媒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反映了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也反映了传媒与法院关系之间的无序现状,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证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之间缺乏一个清晰与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协调。反思传媒的新闻报道和法院的司法审判在建设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透视道德与法律两种社会规范的社会定位与互动关系,我们需要对中国的传媒与法院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以现代司法理念与传媒道德观念的冲突与契合为视角,澄清理念和制度上的误解,以求在二者之间关系上建构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进行更为恰当的规范,从而促进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发展和更切实的保障,真正实现传媒的社会功能和法院的司法公正。

    一、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矛盾与冲突传媒作为传达民意、宣扬民主的喉舌,自由地报道公众感兴趣的法制新闻并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是其权利所在。然而我国传媒对审判的公开报道过程中却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方面,传媒以空前的热情对法院审判活动予以采访和报道,试图充分体现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进而体现公民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努力促进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由于传媒对审判活动的公开与评价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的新闻报道和时而偏颇的公众舆论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负面的不良影响,而法院对传媒接近和公开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的过分控制又导致法院对传媒公开报道的限制。因此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显突出。传媒以道德为基准,追求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其评判司法的标准是道德;而法院以法律为基准,追求的是法律公正,其评判司法的标准是法律。二者之间的冲突大多数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传媒与司法的矛盾与冲突是客观的、必然的,因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传媒的公开报道和舆论监督所依据的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同时也夹杂着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传媒的报道和舆论可称之为社会法庭或道德法庭;而司法审判本身是一个主观认识客观,从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法律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审判案件时正确认识法律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司法审判要求通过法官的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形成裁判结果,审判追求的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矛盾与冲突。矛盾与冲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道德与法律的恒久冲突,追求公正的基准不同必然导致矛盾的产生,法律和道德虽然都在向一个方向努力,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途径,这种矛盾与冲突是客观的、必然的。首先,传媒报道的自由性原则与法院审判独立性原则的矛盾导致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传媒报道注重的是记者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的新闻事实,更多的是从客观事实和社会公众情理出发进行公开报道和评判;法院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注重的是经过审理查明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并通过法律事实的逻辑推理和判断作出公正裁判。传媒的公开报道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法院的公平审判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其次,新闻的特性要求传媒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新颖、奇特、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传媒可能会对某些案件或事件的情节过于渲染、炒作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1]传媒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2]传媒报道的新闻和评论在语言上力求通俗易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而法院裁判文书讲求用词严谨,法言法语,前后一致。司法裁判不考虑社会公众的心理因素,只服从于法律,只注重是否符合法理;而传媒公开报道是民意的呼声和表达。[3]再次,传媒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新闻报道不仅要及时,而且最好在现场报道,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对时效性的要求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不合时宜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审判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4]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最后,在传媒报道和评论的舆论监督之下,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审判人员对公开报道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心理,传媒的舆论监督有时被认为是对他们的不信任,于是法院以妨碍司法独立为由,对于传媒的公开报道进行过分的控制和打压,导致公开报道和公平审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传媒不断地通过一种对个案的渲染,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伤害,侵犯了审判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法院对传媒接近和公开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的过分限制和控制又影响了传媒社会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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