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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上)(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传媒与法院关系在运行程序中的互动性传媒与法院之间在运行程序上具有极强的互动性,传媒与法院在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都有各自漫长的路要走,双方在各自发展壮大和成熟的进程中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赖和相互提携之处很多。首先,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判决要让社会公众知晓,法院要扩大判决的震慑力和法制宣传的效果,离不开传媒公开报道和评论的帮助。法院判决追求法律效果和社[14]会效果的统一,必然要借助传媒的社会功能的发挥。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大众传媒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从手抄传媒到印刷传媒再到广播电视等电讯传媒,直到今天的网络传媒,人类的传播方式已经经历了四次革命。在信息时代里,信息的传播功能非常重要,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信息传播,更离不开传媒的法制宣传和舆论宣传。“徒法不足以自行”,条文中的法律变成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律,除了要有高素质的法官之外,还应当借助传媒的传播和舆论宣传功能大力弘扬法制。把法律规范变成公众的信念和普遍遵守的规则,需要传播媒介的宣传、引导和教化。法院审判案件只能对涉案当事人有所影响,而如果借助传媒传播、宣传功能则可以将案件审判的效果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几万倍的扩大,法律的精神才能在全社会彰显。其次,法院审判工作是传媒新闻报道和评论的重要新闻线索和内容。迈向民主与法治的社会,社会的治理手段已经由过去的行政治理方式转变为法律治理方式,现代社会的变革实际上是法律逐渐作用于全社会的变革过程。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法院审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小到公民的家庭生活等等都是法律调整的范畴,这些都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法制类新闻是整个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如何把法制类新闻报道好是传媒面临的重要课题。现实情况是具有新闻价值的司法资源被不合适地封锁,法院对传媒公开报道的过分封锁和管制,影响了传媒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法制类新闻是社会公众历来最为关注的新闻内容,作为重要的新闻来源,传媒公开报道非常需要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怎样既符合新闻报道的规律,又不超越法律界限把法制类新闻报道好,在实现传媒传播最新信息功能的同时又彰显法律的精神非常值得传媒和法院来共同研究。再次,传媒的公开报道被各类新闻侵权官司所苦,直接影响和阻碍了传媒的发展。宪法确立的名誉权保护原则与言论自由原则如何平衡与协调?传媒如何在不侵犯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前提下实现新闻的公开自由报道?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就名誉权侵权问题专门进行了规定,而对于传媒在何种情况下的新闻报道构成侵权则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由此给传媒公开报道留下隐患,新闻报道一不小心就构成了侵权,[15]传媒被诉名誉侵权案件已非常普遍,大量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使传媒在公开报道法制类新闻时变得心惊胆颤,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公正裁判则是传媒能否实现其社会功能的重要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权与名誉权之间如何平衡也是传媒与法院互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由于现阶段没有新闻法规对于传媒公开报道设定明确的法律界限,使得新闻公开报道侵权成为时有发生的事实。最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审判独立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新闻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16]新闻自由已是当今几乎所有国家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新闻自由保障了媒体为了满足人民“知”的需要,和发觉、采访以及批评一个事件的权利。而同样是被现代立宪国家视为不可不备的“司法独立”的宪法理念,除了保障法官可以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或立法权力的干涉,使法官可依据自己的良知与法律素养,就承审案件做公正的裁判外,也包括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在此,必然会产生新闻行为与司法行为发生“交集”的情形。[17]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如何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是传媒与法院互动关系中最为关键性的问题。传媒的公开报道与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都同时发挥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功能,但二者毕竟是性质迥异的两种价值评价体系,传媒与法院分别以道德和法律为中心来发挥自身的功能,二者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自的运行规律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传媒的公开报道与法院的公平审判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和对抗。一方面,传媒公开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可能超过法律界限干扰法院公正审判,可能 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最终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如果传媒的公开报道受到过多的限制,又将影响人们对权力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如果司法权力得不到必要的监督,则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这更加危险。如何平衡传媒公开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互动关系,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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