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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三)传媒与法院关系在制度安排上的无序性我们思考传媒与法院关系中存在的相容性和互动性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看到传媒与法院之间目前最值得去调整和规范的无序性。从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之间存在大量的无序性关系亟待解决。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和相关规范对于传媒关于诉讼的报道和舆论缺乏有效的限制,传媒自律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造成了传媒和舆论经常就未决案件发表不受约束、不负责任的评论,出现“舆论干扰司法”的现象,[18]更为严重的是现在传媒的公开报道存在一种把法院妖魔化的倾向,具体体现在:一方面传媒过分渲染司法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把少数、个别法官的腐败行为经过渲染演化扩大为整个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传媒公开报道过分渲染和暴露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由于传媒公开报道的过分渲染和把法院妖魔化的报道倾向,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误解和不信任,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最终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权威的崇尚一旦丧失,司法作为维系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变得毫无价值可言,整个社会将会陷于一种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传媒与法院关系的无序性必将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性,这是非常危险的。为什么传媒公开报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将法院妖魔化的倾向?为什么传媒通过舆论有意识无意识地打压法院?为什么传媒通过舆论监督有意识无意识地阻碍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究其原因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天然抗拒和政法系统内部职能划分不合理、不科学和本能的争权行为所致;二是传媒公开报道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所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传媒对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加强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更为广泛、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19]但传媒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审判独立构成威胁。审判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从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法官的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官在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排除各种形式的干扰和影响,包括来自传媒的渲染和影响,对于公正裁判是十分重要和必须的。由于传媒对法院司法表现的公开与评价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传媒新闻报道所遵循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又对审判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导致在实践中,传媒因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和评价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侵害。由于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程序性和法院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传媒的报道和评价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对案件的评价意见和批评更应该慎重。从事司法新闻报道和监督的记者应当具有现代司法理念,应当持有对法律负责和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的谨慎态度,应比一般的社会新闻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传媒与法院关系在现实状况下的无序性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来规范和调整。

    整个社会的无序性,这是非常危险的。为什么传媒公开报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将法院妖魔化的倾向?为什么传媒通过舆论有意识无意识地打压法院?为什么传媒通过舆论监督有意识无意识地阻碍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究其原因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天然抗拒和政法系统内部职能划分不合理、不科学和本能的争权行为所致;二是传媒公开报道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所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传媒对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加强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更为广泛、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19]但传媒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有助于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审判独立构成威胁。审判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从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法官的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官在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排除各种形式的干扰和影响,包括来自传媒的渲染和影响,对于公正裁判是十分重要和必须的。由于传媒对法院司法表现的公开与评价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传媒新闻报道所遵循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又对审判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导致在实践中,传媒因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和评价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侵害。由于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程序性和法院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传媒的报道和评价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对案件的评价意见和批评更应该慎重。从事司法新闻报道和监督的记者应当具有现代司法理念,应当持有对法律负责和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的谨慎态度,应比一般的社会新闻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传媒与法院关系在现实状况下的无序性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来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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