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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上)(7)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第三,采取“小事闹大”的诉讼策略。既然衙门视婚姻、田土、钱债纠纷为细故,每每不予重视;所以“实话实说”的告状方式,似乎不能“耸动”官府。据此,如何才能耸动官府,也就成了原告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而“小事闹大”,即是耸动官府的一种技巧。从本案来看,能将小事闹大的手段有二:一是谎状。俗话“无谎不成状”说明,在传统中国社会,用“谎状”来耸动官府乃非常普遍的事情。据我观察,谎状泛滥的原因除了与帝国衙门轻视民事纠纷之外,还与“奖励告奸”的法律传统有关?其实,刑事案件也是谎状叠出。因为政府奖励告奸,难免刺激人们邀功请赏的欲望,所以夸大事实、虚张声势也是势所必然之事。作为一种制衡的办法,法律又规定了“诬告反坐”的原则。61而且,为了防止谎状或者诬告,帝国法律还规定了“告状必须指陈事实,不得称疑”62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帝国官僚又设计了词状字数的限制,限制词状字数目的惟有一个,就是防止两造添油加醋。63在词状末尾,一般也会写上“如虚坐诬”或者“如虚重惩”的术语。64原告之所以要告谎状,当然是为了小事闹大。本案原告词状指控被告(孔府家人)“假冒官府名势,文移府县,朦咨宪天昧案,掣毁旧界,竟将群山以及小民自辟之地,并及大粮民地,恣意横封周围八十余里,约有数百余顷,霸为钦赐祭田。”但是,如果我们审读“法庭记录”也就可以发现,虽然这次清丈祭田难保没有量去民地的可能,不过“恣意横封周围八十余里,约有数百余顷,霸为钦赐祭田”的指控,肯定不是事实。原告何以如此呢?我们从被告代理宋掌书提出的反驳意见中,可以获得解释:“所量之地,拘多是山,连山带平地只量得祭田十顷六十有零,学田两顷一十亩有零。他告数百顷,这是多说耸动,虚妄极了。”而对原告指控“假冒官府名势,文移府县,朦咨宪天昧案”的事实,被告也有辩驳:“尼山封禁清丈,是公府一件大案,公爷时刻在心的事。自二十九年三月通咨行文起手,至今各衙门文移书札,此来彼往,案牍如山,这岂是他(人)可以朦弊偷做的?红印黑押,又岂是他人教偷为的?大爷明鉴,想就是了。”本案法官庞爷也说:“恁所告可算尽虚了。”至此,原告“默无一语,垂首伏地”,惟有祈盼“只求老爷的恩典,小的们是乡愚无知”了结案件,以免受到“诬告”的惩罚。

  二是聚众。小民百姓本已势单力薄,如若与“假冒公府名势”(那些狗仗人势、狐假虎威的家人)的被告单打独斗,那是自不量力,也是自取灭亡。65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聚众告状的办法,也不失为一种有用的诉讼策略。据我看来,小民百姓选择这一诉讼策略,恐怕与“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有关,也是基于他们窥测到了帝国衙门处理民事纠纷的一贯作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深知,聚众告状的好处不少,不仅长了自己的威风,灭了对方的气焰;不仅增强了自己的诉讼实力,而且也给官府施加了压力。也就是说,聚讼给法官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如果他们拒不受理案件,或者不能秉公审理案件,事态将会扩大,原告状词所谓“身等六十余人两次控府,四次控县”的陈述,似乎就是是这样一种暗示。如果我们考察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的历史,那就可以知道,也许,地方官员最最担心的事情,既非税收和荒政,也非审理普通民事纠纷?因为民事案件处理是否得当,并不纳入州县司法官员的年度考绩,而是侦破和审理命盗重案与解决“民转刑”的案件,诸如聚众告状、集体上访、村族客土之间的械斗。如若出了这类案件,轻者说明州县官员处理不力或无能,重者事关吏部处分乃至仕途,故而,有关官员一般是不敢掉以轻心的。

  对此,本案法官庞爷非常清楚。他说:你们“忽然到院里告张无影的大荒(谎)状?伤这公府,捎这本府,挂这吾罢。”不可否认,原告确实人多势众,声威不弱,大有先声夺人之处。对庭审过程,这份笔录作了非常生动有趣的描写。完全可以想象,庭审开始之后,原告黑压压的挤作一堆,“喊叫惊天,厉声动地,齐言乱语,此曰除名,彼曰问罪,又曰你是钻天大王。一齐手舞要足蹈,讲班顶子,若要吞人。”法庭秩序到了“无王无法的光景”,法官也只得“先是从中喝斥,至此始行站立指挥,高声厉言:既如此,吾也不审了。将恁记了监,我详了,另委别的官审恁罢。”又说:“我堂规从来不像这样宽,今日因是案件人多,上来不便就施打骂,总是恁照状质对。”我们在戏文里所能见到的咚咚衙鼓,阵阵堂威,啪啪怒棋的赫赫威严,已经毫无踪影了,而可以看到的,只是法官无可奈何而又声嘶力竭的样子。66此类“咆哮公堂”的事情,后面还发生过一次。笔录写道:“恁寅则挺身,手指众人,高声言道,兜不用说话了。众皆直身怒视,将有散意。庞公大喝道,恁要轰堂么?谁敢动,立刻拿了送监,问恁死罪。众方安稳,上下寂然。”事实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始终不像单独告状的个人那样软弱和惊惧,而是态度强硬,说话既冲又刁,不时与法官顶撞。只有到了诬告之事真相大白的时候,原告的态度方才软了下来,齐声“求老爷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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