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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创制专门的法律用语是罗马法和罗马法系法的基本特征:罗马法系法的法律术语就是在法典的编纂中不断得到提炼并走向完美的。

  3、“政治立法者们”(legislatore politico)在立法活动中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政治承诺”。在受到来自不同政治集团的压力下工作的立法者们,有时不愿正面解决政治集团的利益冲突,制定出似乎是满足了各种不同需要的含混不清的规则。这类规则巧妙地将真正解决问题的时间推迟到了具体适用条款之时。另一个难题是法典用语的专业化: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条款,通常不是由法学家而是由相应专业的专家起草。为解决立法技术问题,某些国家还专门出版了法律编纂手册或指南。

  法典是,也应当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和方向。层次分明的编排、科学系统的论述、客观历史的对照都使法典中的术语和规则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这些法典是,并且也应当是立法学的试金石。这些法典将为其他法律的编纂指明方向。当然,在任一法典或法律的编纂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词多意和含混不清的情况,但是,应当通过认真、仔细的校对将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

  对整个法律制度而言,法典用语具有的技术性和准确度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也是与其他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交流的连接点。

  十、现代法典的技术特点:法典的补充性规定,对法的一般原则的引用

  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只是沧海一粟,只是整个体系的一部分,是对体系的补充;民法典不是法律的全部,法律体系才是全部法律的总和,民法典只不过是它一个组成部分。

  现代法典对大量的概念、原则、规定重新进行打造使之符合法典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法典的编纂者们对它们中的一部分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和完善并且强化了由其他法律完成的改革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法律是为法典进行前期准备和铺垫的。现代法典的编纂者们总是试图将社会生活某一领域的全部内容或者至少部分内容纳入法典调整的范围并以自己的体系框架规范那些为满足特殊需要制定的特别法。然而,按照优士丁尼法典的立法思想,[57]就象《法国民法典》宣告的那样:“将所有情况都预先规定在法典中是一个不可能达到的目标。”预先规定所有的情况、包括那些只是偶然出现的情况不是法典的任务,法典只要对那些经常出现的情况加以调整就足够了。因为,在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总是会出现新的问题。[58]对于那些法典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典中的总则进行调整。总则中的规定是适用范围最广的规则之一。总之,作为法典适用的补充,法典预先规定了,对于那些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以类推的方式[59]参照法典中的其他规则或者参照法的一般原则。

  对“法的一般原则”进行参照的规定是在法典化过程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立法技术并且成为被各国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60]

  《普鲁士民法典》(1796年)在导论的第49段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本法典中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参照,以法典中规定的其他条款自动完成对法典的补充,从而将类推的适用限定在法典本身。《法国民法典》(1804年)第4条虽然未直接规定应当以何种方式对法典进行补充,但是,从该条的阐释中我们能够体会到:作为对法典的补充,立法者允许类推适用罗马法的规定,因为,《法国民法典》本身就源于罗马法。《奥地利民法典》(1811年)第7条允许类推适用自然法的规定。《撒丁王国民法典》(1838年)第15条第1次准确定义了“法的一般原则”,按照这一定义,“法的一般原则”应当理解为《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及其在以后的世纪中,在《民法大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近现代法典确认并加以分类的全部法律。这样,从《撒丁王国民法典》开始,“法的一般原则”有了确定的内涵。《撒丁王国民法典》确认的对“法的一般原则”的参照或类推适用为许多民法典所效仿:《意大利民法典》(1865年)、《西班牙民法典》(1889年)、《阿根廷民法典》(1871年)、《巴西民法典》(1917年)、《墨西哥民法典》(1932年)、《委内瑞拉民法典》(1942年)、《秘鲁民法典》(1984年)、《巴拉圭民法典》(1986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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