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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义务理论及其借鉴(上)(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保有作为危险源的具体的物。这里的作为危险源的具体的物,主要指动产和动物,且不包括不动产,不动产应当归于“开启公共交通”案型。当物的控制者可以被合理期待地顾及他人,从而防止他人利益受损时,该物的控制者就应当对于因物本身造成的损害或因为在物上工作造成的损害负责。[89]作为危险源的具体的物主要是指,炸药、农药等危险物品,和割草机、枪支等危险装置。例如,某家庭妇女将一些用于清洁卫生的医用氢氧化钠溶液保存在家里,并用一个啤酒瓶装着。一天,受邀请来她家做画的一个画家,因拿错了瓶子,结果喝下了一口氢氧化钠溶液。因此,画家的健康受到损害。后画家诉请赔偿,法院以该妇女违反社会安全义务为由判决赔偿。 [90]不过,《德民》所明定的对物的责任只有833条第2句中的对于“非宠物的动物”的责任。[91]

  (三)使物品进入流通领域。虽然不占有物,但是,将物品带入流通领域的人,也对该物品产生的特定危险负担义务。这里主要是指,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指示说明等方面负担义务。该义务实际上划清了生产者和消费者负责任的不同范围,生产者只是对缺陷产品负责,而消费者应当对产品因具体使用而产生的危险负责。[92]例如,在“鸡瘟疫苗案”中,某养鸡场的场主请兽医为他的的鸡注射鸡瘟疫苗。但是,注射后不久,该养鸡场仍然爆发鸡瘟,许多鸡毙命。后来发现,原因可能在于,疫苗的生产商在装瓶的过程中,使瓶受到了污染。但原告不能证明生产商装瓶时的过失。[93]德国联邦普通最高法院认为,因合理使用工业产品,致人身或物为瑕疵产品所侵害时,制造者必须就该商品之制造上的瑕疵,证明无过失。[94]

  (四)实施了先行行为。在社会安全义务产生以前,人们就以先行行为作为作为义务的基础,因此,先行行为作为社会安全义务的基础是没有争议的。此处所说的“先行行为”是否违法,对于社会安全义务的产生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95]例如,建筑商对于建筑物的瑕疵负责,并非其对该建筑物的控制,而是因为其先前行为;[96]因参与公共交通而负担社会安全义务的原因也是先行行为,而不是前述的开启公共交通;而《德民》第831所规定的对人的监督义务,也是基于先前的雇佣行为产生的,因此也属于社会安全义务。[97]在实务中有一个典型的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社会安全义务的案例。在该案中,被告在对未成年人解释什么是“宗教上的巡行仪式”时,拿真枪作为道具。后来,这些未成年人还参与了射击练习。因为被告没有尽到监视义务,导致一个未成年人用枪击伤其他未成年人。法院以违反基于先行危险行为产生的社会安全义务作为裁判基础。[98]

  必须指出的是,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社会安全义务应当仅限于,因先行行为产生了特别大的危险的情形。也就是说,这种危险已大大超过了社会生活中通常面临的危险,否则,“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社会安全义务”这个标准就失去了其明晰性,并退化成一个被人们随意地适用于任何事件的“空壳”。[99]

  (五)实施职业活动

  如果某人实施某种对公众产生影响的活动,且这种活动要求特别的专业知识或特别的预防措施,那么,该人就应当对于因缺少特别的专业知识或未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而产生的损害负责。[100]不过,职业者应当只是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负担社会安全义务。因实施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安全义务,可以被分成截然不同的几块,如律师责任、医师责任、注册会计师责任等。之所以要求职业者在职业活动的范围内负有危险控制义务,是因为他可以有效的方式、极小的成本来防免危险。 [101]职业的角色不仅是义务增强的因素而且是义务产生的因素。前者是指因自己行为或物而产生义务的情形,因为此时自己的行为或物是产生义务的原因,所以职业的角色只是强化此种义务的原因。而后者是指因第三人原因或受害人自己原因而产生或持续危险的情形,此时职业活动是产生义务的原因。“兽医案”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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