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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模糊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必须提醒的是,中国入世以后,这些除外规则由于内容不明确,造成适用和认知上的困难,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强调的透明度原则[3].而透明度原则,是中国入世以后必须要兑现的承诺[4].

    三、以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赔偿法为例,分析其除外规则以期获得一些启示[5].

    1、我国台湾地区赔偿法第五条:损害赔偿,除依本法规定外,适用民法规定。第六条:损害赔偿,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它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这两条规定表明了法律适用的顺序,简洁明了。其模式为: 基本规则(民法、本法+Beside)+ 特别法+Except,含义是本法与民法并行适用,特别法优先。

    2、日本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或公共团体之损害赔偿责任,除前三条规定外,依民法之规定。其模式:基本规则+民法+Beside。

    3、韩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一款:因道路、河川及其它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他人发生损害时,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负赔偿之责,第二条第十二项但书、第三条之规定于此种情形适用之。其模式为:基本规则+本法具体条款+Beside.非常有利于司法实践。

    4、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五条关于国家免除赔偿、第六条国家的拒绝赔偿事项采用列举法,但在限制国家赔偿的范围上并没有其它多余规定。其基本模式为:基本规则+有限列举。即没有使用加法规则来扩大国家赔偿的限制范围,或者说没有使用减法规则来排除国家的赔偿责任。这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5、英国、美国家赔偿法同联邦德国一样,也采用了基本规则+有限列举,其中英国赔偿法列出七项,美国列出十二项。但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历史上“国王不能为非”的理念长期占据上风,但现代“有限政府”理念成为了英国以至于整个西方的主流法律意识。体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一步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

    这几种涉外模式从形式和内容上尽可能地体现了简洁、明了、便民、人权、法治等原则,无疑值得我们借鉴。

    四、结束语:模糊规则存在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法律中,如何使我国的的模糊规则更加合理、合法,是立法界和法学界必须要慎重对待和认真思考的问题。在对我国现行的模糊规则尤其是其中的除外规则进行了分析后,在与国外的一些法律中的模糊规则进行了对比后,笔者提出四点建议,以期获得认可。首先是在对待模糊规则时必须做好加减法,并为此采取实际行动,一是要做好法律、法规等文件的清理工作,二是要加强立法法制教育和培训。第三,除外规则就尽可能体现简洁、明了、透明、便民、法治原则。第四,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

    参考文献:

    [1] 魏增产。WTO规则模糊性探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

    [2] 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比较的研究[J].法学研究, 2002,06.

    [3] 秦国荣。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及其法治化研究——兼论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立法的影响[J].理论与改革,2002,03.

    [4] 魏立朝。WTO的透明度原则与行政公开[J].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01.

    [5] 皮纯协、洪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修订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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