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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一种法的社会学视角(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在我国,民间法概念提出的另一前提是法律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法律移植是任何国家法制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的问题,不独中国。但是,依据克利福德。吉尔兹观点,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注:“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段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三联书店 1998年第2版,第126页。)在移植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个难题,即外来知识与本地知识的融合与冲突。如何协调这种冲突,实现二者的融合,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对中国而言,这种冲突更加明显。因为中国的本地知识(传统文化)与外来知识(西方法治)截然不同。因此,中国的法制发展问题实际上是如何解决移植的法律的本土化或化本土。对这个问题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的礼治秩序里没有现代法治的种子,中国的本土知识里没有现代法制建设可以借鉴的资源,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就必须是克服礼治,改变传统的过程。[1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依赖本土资源,外来的知识不是普适性的,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没有必要也不能改变。法制形态象文化一样多种多样;中国的国家法如果不与活生生的民间法相协调就只能会变成如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说的压制型法[14],而与法治的自治型法背道而驰。

    由此,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协调就成为了民间法概念提出的另一意义之所在。

    二、问题的分析

    对民间法的关注与研究,是中国法学视野开阔的标志。它标志着法学视野中的“法”开始走向多元,也标志着法学研究对中国法制建设中国家法神话破灭的反思。但关键的问题是,在现代中国,民间法的生存空间到底有多大?其自身状况如何,它对法制建设有何意义?它对秩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民间法的形成完全是自发的吗?换言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寄希望于什么样的本土资源?

    依一般观点,民间法主要指“民间”(特别是农村)的宗族法、家族法、习惯法、礼俗、宗教法等。在近代以前,中国的传统社会中确实存在着完整的、在国家权力调整之外的民间规范。这也是一些学者研究民间法所依赖的证据。在传统中国,案件审判首先依据的不是“法”,而是“情”,即人情。其次是“理”,相互联结即为“情理”,所谓“律例者,本乎天理人情而定”是也。[15]“情”与“理”(礼)便是中国的民间法。这种“法”往往比国家法更加被适用。但是这种“理” 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自近代以来,传统中国经历了空前的和长时间的解体、动荡和社会秩序重构,在这一过程中,文化的、社会的、组织的、国家的、民族的、乡村的、观念的,都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说新中国建立之前,中国的乡村社会的总体状况依然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处于蜕变过程中”,民间法领域里的“礼治”、“德治”、“宗法”依然占据乡村秩序的重心的话,建国后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各种运动与改革政策,使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的程序被打破,传统的风俗、礼法、习惯、交往方式,甚至家法程规都受到了冲击,或者被批判,或者被禁止。乡土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农村秩序又一次经历了变迁与重构,传统的民间规范,如家法家规、习惯、礼俗大多已成“流水落花”。关于这一点,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可提供许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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