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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案引发的法律思考(10)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在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情况下,要认定“车撞狗”案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笔者以为,关键在于车辆方是否有过错(违章行为),因为交通事故是因主体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如果“车撞狗”是因车辆方的过错(违章行为)而造成狗主人的财产(狗)损失,则属交通事故,狗成为事故的客体,如:行人在依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指引下抱着狗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行走,肇事车辆违章将狗撞伤或死,事故造成了狗主人的财产损失;如果“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方本身没有过错(违章行为),而是狗“违章”上道路,那这就是“狗撞车”了,则不属交通事故,就如前文所说的“罗特威尔”一案,尹先生在国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不存在违章行为,而狗本身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公路、国道上也不允许狗跑,即狗没有路权,“违章”的应该是狗,故不属交通事故。

    第二阶段:2004年5月1日(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之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⑧]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大,只要事故符合以下四几个构成要素的话,就是交通事故:1、事故的主体为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事故的产生空间是在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3、事故的产生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者意外;4、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车辆在道路上将狗撞伤或撞死,造成狗的主人的财产损失,无论是过错或者意外,都归属交通事故的范畴, 就如前文所说的“海虎”案。

    综上,笔者以为,“车撞狗”是不是交通事故的问题,应当因时间因情况而异,以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为界,之前的应根据过错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属交通事故,之后的均属交通事故。

    既然将“车撞狗”的性质定位为交通事故,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及第七十三条的的规定,交警部门在接到“车撞狗”的报警后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判定当事双方的责任。[⑨]

    三、“车撞狗”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车撞狗”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进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如果狗“违反”交通规则过道路时被撞死,责任在谁?撞狗的车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也是笔者在本文中想要着重分析的一个问题。

    笔者以为,要确认“车撞狗”引发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有必要明确“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的范围及性质。

    1、“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988 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也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11] 那么“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是否也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呢?笔者以为,“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大多应是指机动车,而且是能高速运行的机动车,但不能排除其他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因为它们也可在道路上将狗撞至伤亡,如骑自行车将小狗撞伤、载物畜力车将在道路上睡眠的狗压死等等,因此,“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也应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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