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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案引发的法律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车撞狗”案件是不是交通事故?

    车撞了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交警在接到报警后是否应当受理?对于前文所说的“罗特威尔”一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颁布),来自交管部门的说法也不尽一致。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一,车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不予受理;第二,公路、国道上根本不允许跑狗,在公路上车撞死狗白撞,不应该赔偿;而石家庄市某交警大队负责人认为,在公路上撞死狗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构成的要素之一就是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被撞死了,可视为一种财产损失,事发当地交管部门的事故处理单位应该受理这起事故,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判定当事双方的责任,这样对双方纠纷的解决也就有了依据。[⑥]

    什么是交通事故呢?笔者以为,应分两个不同阶段来看:

    第一阶段:2004年5月1日(即《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之前。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这里所说的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⑦] 根据这个规定,交通事故是因主体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这是问题的关键,再者,交通事故的主体应该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其他在道理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那么,狗是否是交通事故的主体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狗本身并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但因为它可以是主体的财产,可以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是交通事故的客体。

    在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情况下,要认定“车撞狗”案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笔者以为,关键在于车辆方是否有过错(违章行为),因为交通事故是因主体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如果“车撞狗”是因车辆方的过错(违章行为)而造成狗主人的财产(狗)损失,则属交通事故,狗成为事故的客体,如:行人在依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指引下抱着狗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行走,肇事车辆违章将狗撞伤或死,事故造成了狗主人的财产损失;如果“车撞狗”案件中的车辆方本身没有过错(违章行为),而是狗“违章”上道路,那这就是“狗撞车”了,则不属交通事故,就如前文所说的“罗特威尔”一案,尹先生在国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不存在违章行为,而狗本身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公路、国道上也不允许狗跑,即狗没有路权,“违章”的应该是狗,故不属交通事故。

    第二阶段:2004年5月1日(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之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⑧]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大,只要事故符合以下四几个构成要素的话,就是交通事故:1、事故的主体为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事故的产生空间是在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3、事故的产生原因是车辆方的过错或者意外;4、事故造成的后果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车辆在道路上将狗撞伤或撞死,造成狗的主人的财产损失,无论是过错或者意外,都归属交通事故的范畴, 就如前文所说的“海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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