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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案引发的法律思考(9)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我们知道,因为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但因为撞了一条狗引发纠纷并提起诉讼的事还是不多见的。笔者以为,“狗官司”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以下五个问题有进行探讨的必要。

    1、狗有无路权?

    2、“车撞狗”案件是不是交通事故?

    3、“车撞狗”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4、狗的价值如何确定?车撞无证狗能否免责?

    5、“车撞狗”案件中,狗的主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狗有无路权?

    在前文所说的“海虎”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狗是有路权的,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狗儿应圈养、拴养,还需要接受狂犬免疫,也可作民间交易,既然狗儿要“接受狂犬免疫”、可以“民间交易”,它就必然会过街上路,在此情况下,狗主人只要做好了防止咬人及卫生工作,狗儿过街上路,就有了路权。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狗儿应该圈养、拴养,因此狗没有路权,道路也显然不是狗的活动场所。[⑤]

    笔者以为,这里的“路权”是指在道路是通行的权利,而这里的“路”应该是指专为人类使用而开造的道路,而不是指动物们行走的路,在讨论“车撞狗”案件时所说的路,应是指供车辆通行的路,所以狗是没有路权的。狗被主人牵着上路,那是因为它的主人有路权,狗是不允许独自上路的,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等。

    二、“车撞狗”案件是不是交通事故?

    车撞了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交警在接到报警后是否应当受理?对于前文所说的“罗特威尔”一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颁布),来自交管部门的说法也不尽一致。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一,车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不予受理;第二,公路、国道上根本不允许跑狗,在公路上车撞死狗白撞,不应该赔偿;而石家庄市某交警大队负责人认为,在公路上撞死狗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构成的要素之一就是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被撞死了,可视为一种财产损失,事发当地交管部门的事故处理单位应该受理这起事故,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判定当事双方的责任,这样对双方纠纷的解决也就有了依据。[⑥]

    什么是交通事故呢?笔者以为,应分两个不同阶段来看:

    第一阶段:2004年5月1日(即《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之前。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这里所说的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⑦] 根据这个规定,交通事故是因主体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这是问题的关键,再者,交通事故的主体应该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其他在道理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那么,狗是否是交通事故的主体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狗本身并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但因为它可以是主体的财产,可以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是交通事故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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