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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6)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久查不结与控辨交易

  在我国有这么一种现象,对执法机关怀疑某人犯有某种违法行为而又无足够证据时,执法机关或者暂时搁置,待日后伺机再查;或者安排人员搞持久战,耗费大量政府资源力求查个水落石出。这就是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王志文扮演的警察从一建国就对其邻居盯梢跟踪查找其特务证据的无奈人生的故事。

  在美国,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公诉人就通过交易的方式说服被告承认犯了某种罪行以了结他们没有多大把握打赢的官司。而被告通过作有罪答辩后继续调查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的较重的刑罚。而在如今的美国,诉辩交易已经占据了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获得了辩护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已经不再仅仅依赖“默契”,而是更多地依靠直率的谈判来获得从轻处罚。

  发源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不仅在美国国内得到发展而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意大利的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形,只不过在表现形式上略有差异罢了。在法国,税征管部门、海关管理部门、林木水道、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可以与犯罪人进行和解,使其移交追诉权消灭。这种情况存在于行政部门经授权进行公诉的情形,例如:间接。

  诉辩交易的目的是为了缩减程序上的消耗和节约有限的执法资源的目的。因为司法资源相对于大量存在的犯罪行为而言永远都是有限的。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再多,也无法满足追索犯罪的实际需要。也就是说,办案经费永远不能满足执法部门的实际需要。即使再富裕的政府,如美国政府,也无法承受如此巨量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可以这样说,诉辩交易的出现也是一种实际的需要了。

  (三)实事求是与法官自由心证。

  我国证明案件的事实采用的是实事求是的认识标准。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都是证据,执法人员都要去收集,然后依据这些证据去证明、认识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制度的要点可以概括为两项原则:一是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法官判断证明力时,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或法律上的约束;二是内心确信,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须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断事实。自由心证是法国议员杜波尔在1791年法国著名的制宪会议上提出废除法定证据制度,而只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作为诉讼的基础。他说,法官认定事实的手段有两种:“预先规定出来,什么样的证据是可以用来认识真实的,无论法官的确信如何,强使法官根据这种证据去作判断,把那些证据作为固定不变的尺度加以利用;或是把那些用来认识真实情况的一切资料精密地收集起来,并在法官面前阐明,听凭法官去理解和进行内心判断。第一种手段——法定证据,第二种手段——道德证据。我可以肯定地说,法定证据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荒诞的方法,是对被告人、对社会都有危险的方法。”杜波尔关于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明力的建议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取得胜利。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自由心证作了经典性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确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的;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里发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由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的确信吗?’”继法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德国、沙皇俄国、日本。

  三、未来证据规则的发展方向

  一、电子证据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所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于网络通讯的迅速与快捷,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通过电子邮件保持联系,许多公司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也越来越多。E—mail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方式(书信、电报)为媒介的E—mail方式一旦发生纠纷,E—mail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得到诉讼中的承认,是一个函待解决的问题。从当前国际发展的形式来看,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鉴于此,一些国家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证据的应用。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就有对E—mail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E—mail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E—mail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flowers.com E—mail侵权案中,E—mail即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E—mail侵权者提起了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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