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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其证明规则的历史沿革(8)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事例2」1999年6月,大连港公安局运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研制的PG-7型多道心理测试仪(即测谎仪),成功破获了一起贩毒案。

  另据公安部门透露,自1991年初,公安部科技情报所在公安部申报立项,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合作研制出了我国第一台测谎仪PG-1型心理测试仪,通过审定后,截止目前,我国已在上海、广东、浙江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的司法机关配置了PG-1、PG-4、PG-7型心理测试仪,总计办案600余起。

  测谎技术兴起于20世纪初期,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测谎技术用于审讯中,之后测谎技术逐渐从美国传入加拿大、日本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执法机关,并逐步推广起来。测谎技术的主要载体是综合性的检测仪器,通常称之为测谎仪(Liedetector)。根据生理学、医学原理,人的心理活动和生理活动是密切相关的,当人体的感受器管受到内外环境的各种刺激作用时,就会诱发情绪活动并伴发植物神经功能、身体功能内分泌方面的一系列生理变化,即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压力又会引起一系列诸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体温微升、肌肉微颤、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见异常等等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控制,人的主观意志却无法改变的反应。一般来说,这些细微的生理反应是人的感官所难以察觉或无法准确识别的,但是运用电子技术可以将其测出并记录下来,这就是测谎仪的工作原理。测谎仪基本上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多极型测谎仪,又称多电图仪;另一种是语言分析仪,又称声析测谎仪。两者的科学技术根据和其主要工作原理是基本相同的。在刑事司法应用中,两者都是用来检测被审讯人受讯时意识中可产生的心理活动过程的生理反应,以检测其供述是否真实。其主要区别是:测谎仪检测时需要直接接触人体,而语言分析仪无需在检测时与人体接触。

  所谓测谎证据是指通过测谎检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即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测谎设备记录被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谎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后获得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系列材料。可见,测谎证据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形式,它将心理测试的结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证据学的内容,同时也给证据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开辟了新的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对四川省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其他允许使用测谎检查的国家相比,我国不仅对测谎仪的技术性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还欠缺规范其使用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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