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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白领犯罪传统观念的挑战(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邮件和电讯欺诈条例

  这项联邦条例使利用邮件或者任何州际电讯网络实现诈骗阴谋的行为为非法,检察官可以在有犯罪行为的任何情况下援引这些规定,即使是只和邮件和电讯沾上一点边。在这样一个案件中适用了这两部法律:一位《华尔街日报》的记者从事在文章发表前将内容告知许多人的阴谋。这项法律也适用于类似的商业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诉讼中。在商品欺诈中,被告提前交易这种特殊行为没有受到任何现行刑事法规的禁止,但是被告在实现法院认为是欺诈的阴谋时已经广泛地使用了电讯和邮件,因而根据邮件和电讯欺诈条例被告被认为是犯罪。

  内幕交易法

  传统上制裁内幕交易的方法是没收赃物和罚金最高为一万美元。国会决定加重刑罚以防止这一非法行为,并于1984年通过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在美国最高法院1983年对美国诉希亚瑞拉案件和1983年美国诉德克斯案件的判决后,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什么样的人为“内幕人”,以便运用内幕交易制裁措施。国会因此着手规定一个定义,并且增加了对内幕人的刑罚。对于内幕人的定义,国会从未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在内幕交易领域内的犯罪行为的认识日增,都是一致的,而且民事和刑事的制裁都在增加。这个法案的实施,反映了国会扩大制裁内幕交易的范围的意图,除了增加民事制裁金额(增加三倍损害赔偿金而不是简单地交出赃物);刑事制裁的最高罚金额从一万美元增加到十万美元。

  当美国最高法院对华尔街日报案和美国诉卡本特案尚未判决时,法官们面临的又一问题是谁能被认为是处在内幕交易法禁止的范围之内,国会在此解决内幕交易的定义问题,作为议案提出了下列建议:通过内幕交易禁止法,重点在于对内幕交易行为和内幕认的认定上。结果,国会为通过所建议的内幕加以禁止法,取而代之的是1988年的《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

  同1990年的《犯罪控制法》一样,《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条款,比如提供了内幕交易信息并且是内幕人定罪的,给予提供信息人以奖励。法案提高了刑罚,最高监禁刑从5年提高到10年;对个人的罚金数额从十万美元提高到一百万美元,对法人商业实体的最高罚金数额从五十万美元提高到二百五十万美元。

  1989《金融机构改革、回复和执行法》

  在这个法案之前,对于违反金融机构有关刑事条款的行为的最高刑是五千美元罚金和/或五年以下监禁。这个法案大大加重了刑罚。国会显然相希这样的刑罚会起到抑制作用。罚金的最高数额增加到了200倍,即一百万美元,监禁的最高刑期增加到20年。所以,白领犯罪人在从事与银行、储蓄和贷款有关的银行贿赂、滥用和侵占等犯罪行为时,冒着很大的风险。

  涉外腐败行为法

  《涉外腐败行为法》是一部规定有关贿赂的主要法律,其中的反贿赂条款规定了任何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公司或者国内商行提供、给予外国官员、政党或者其候选人以报酬和礼物以达到影响某一项行为或者决定的目的以此获得或者保持商业交易的行为为非法。

  “水门事件”时代产生了国际间以回扣、礼物和政治性捐款为形式的贿赂。1973年,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要求曾为尼克松竞选的官员们交出各公司捐款人的名单。大笔的国内外捐款是在隐蔽状态下进行的,近4000家美国公司给予外国官员的好处费约三亿美元。比如,洛克希德公司为了保证能得到飞机制造合同,捐赠给外国政客二千二百万美元;海湾石油公司为保护其石油利益,曾秘密地贿赂外国政客四百万美元。在许多情况下,公司做假帐而使得贿赂顺利进行并掩盖起来。

  显然,没有制裁在外国贿赂官员的联邦法律(虽然在美国领域内是禁止的),国会因此通过了《涉外腐败行为法》,其中规定贿赂外国官员为犯罪,并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会计管理系统和记录保管制度。1988年该法案的修正案改用了“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目的是将刑事责任只限制在那些“明知故犯”的案件内,将对公司的罚金增加到二百万美元,对个人的罚金数额增加到了十万美元,增设了对代表公司的行政官员、经理或者股东判处五年以下监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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