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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白领犯罪传统观念的挑战(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负责的法定义务

  一般来说,刑罚不处罚简单的不作为或者玩忽职守:即使是民事领域内,法院也不愿因管理者的决策错误而追究其责任。在1977年最初通过的《涉外腐败行为法》中可以找到国会表示愿意要求公司管理部门承担义务的一个例子,虽然后来对此进行了修正,但是在该法的反贿赂条款中最初规定了官员只有在“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全部或者部分酬金是转给外国官员时裁承担刑事责任。很清楚,“有理由知道”条款强调德使公司管理部门有仔细检查其代理人行为的义务这样一个事实。规定这种义务的作用是,使公司管理部门为避免个人责任而密切地监督公司代理人的行为,尤其是从国会采取特殊步骤防止公司保护其有违法行为的雇员以来。

  “有理由知道”条款受到商业团体的广泛批评。他们认为,这种对下属的行为负责的重担难以承受。凡、保护条款也直接地违背长期存在的法律传统,即雇员有权利对在其职业范围内所承受的责任要求保护。国会最后屈服于这种压力,于1988年对该法作了修改,删除了“有理由知道”条款,只保留公司管理部门在故意地漠视非法赠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这一点。

  删去这一条款要求管理部门对其代理人所从事的活动知道得更仔细。建立在公司官员“有理由知道”犯罪行为的基础上的刑事责任的威慑力,迫使公司管理人仔细检查其阻止内部的可疑行为。这种要求高度负责的情况对阻止犯罪发生是必要的,或许法律中规定公司管理人员“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欺诈行为的个人责任会阻止储蓄和贷款的执行人员从事非法行为,刺激公司管理部门去主动地完成在其阻止内部的“看守人”的角色。

  1988年的《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有这样的条款:“控制人”如果知道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漠视被指控人有从事非法行为的迹象时,由采取适当行为的义务(而最终是责任)。这种义务使控制人负有在非法行为发生的迹象使阻止行为发生的义务。国会打算通过扩大控制人的民事处罚责任,以增加物质上的刺激使其有效地管理其雇员。对证券公司雇员和代理人的有效管理是对联邦投资者进行保护的基础。这一管理部门的责任标准应被广泛地应用于公司商业范围内。

  预防犯罪的控制体系

  作者提倡,FCPA的内部会计控制条款可以作为典范。这部法规要求公司的管理者保证内部的会计机构的完整以阻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因为详细记录会保证准确,准确记录反过来使审计过程更可靠,所以需要合理的细节。国会利用这一措施保证证券发行人的记录所反映的事实与所接受的经济事实的记录相一致,从而有效地防止账簿以外的用于收买官员的资金和秘密的贿赂酬金。这种早期的抑制措施的全部作用在于减少商业不法行为可能发生的环境。

  防止的环境

  如果揭发腐败官员的雇员在组织内受到保护,他们的行为能够得到一定的报酬(比如,受到雇主的鼓励),那么企图犯罪的白领工人因为惧怕被其同事揭穿,犯罪的可能性就较小了。保护举报人符合雇主的最大利益,可以因此发挥对雇员的积极控制。这种观念与《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相联系,这部条例是在损害发生之前提供“从头到尾”的保护,而不是传统的产品责任理论上的损害发生后的补救。同样,作者提议揭发官员腐败的法律应提供“从头到尾”的防止措施而不是集中于犯罪后的处罚。

  现行法律直接地应用奖励来刺激揭露官员腐败的是1986年的《联邦虚假声明条例》,这是典型的“要求取得罚金的起诉”的法律。最近的“要求取得罚金的起诉”的案例是诺斯罗普公司雇员揭露其雇主从事几项白领犯罪的案件。诺斯罗普公司同意支付近九百万美元以解决两位雇员依据《联邦虚假声明条例》于1987年所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中两位雇员指称公司假报了空中发射的巡航导弹的试验。根据这部条例,两位揭发人将得到总数的15%至20%的奖励,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公司也受到了虚报试验的指控,其精密产品分部已经从1989年7月起停止同政府的交易。而且公司同意支付这两位雇员七十五万美元以解决其对公司的其他请求,包括骚扰性的和不正当目的的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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