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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四)法官保障普通化

  法官具有审判人员和普通社会成员的双重身份牲,同样与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各种社会条件的客观制约,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法官很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一是法官缺乏身份保障。在许多地方,法院仍然视为地方的一个部门,法官被当作普通干部。虽然法官法对法官身份予以保障,但没有建立明确的法官任期等具体的保障制度,法官的身份仍然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践中,法官随时可能因各种理由象公务员一样被免职、降职、调动工作,这种职务的变动没有严格的程序约束。二是法官缺乏职务保障。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务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旦法官职务受到干扰或侵犯,缺乏具体而有力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经常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甚至受到诬陷、侮辱、攻击,承受巨大的压力,如果屈从于干扰和压力就违背了法律原则,坚持法律原则又没有可以依靠的保障制度,常常处于左右为难,欲争无力的状态。三是法官缺乏经济保障。地方法院的经费来自于地方财政,在我国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的工资,一些法官经济困难,生活十分清贫,许多基层法官是在凭思想觉悟工作。法官缺乏保障的微薄收入,难以保证法官体面的生活。需要为生计忧虑的职业,在社会上是没有职业尊荣可言的。缺乏充足的经济保障,使法官难以树立职业自豪感,削弱了法官面对各处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不但难以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也严重影响了现有法官队伍的稳定,这是近年来法院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

  (五)法官监督表面化

  目前监督法官的渠道较多,在法院外部有人大的权力监督、组织人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在法院内部有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本院的领导监督和本院纪检部门、审判监督庭的部门监督,但这种监督是外在的、自上而下的领导性质的监督,缺少法官群体内平等民主的自我监督,监督体系存在空白。外在监督方式不够科学,违背审判规律,对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往往产生干扰。一方面监督越位,加重了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倾向,削弱了法官的独立审判能力,妨碍了法官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监督缺位,该管的事没有管或力度不够,客观上为法官分担了责任,留下了监督漏洞,使个别法官可能因此而逃脱制裁。

  三、法官职业化的目标体制

  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作出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部署,围绕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深化了各项改革措施,在有的法院正在推进法官遴选工作的改革;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实行法官员额比例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这些改革尝试将有效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北京崇文区法院通过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量化分析,得出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最佳的资源配置比例是1比1比1,创造性地提出了“1-1-1”的审判模式,解决了案件逐年上升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适合于基层法院审理大量简易案件简便、灵活的特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仅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而且切实提高了审判效率。实行“1-1-1”审判模式后,该院业务庭室的审判员从改革前的37人减少到22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到了93%,还有4人正在攻读硕士学位。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中青年审判员通过严格的考核充实到审判队伍中来,最年轻的一名刑庭审判长只有28岁。实行“1-1-1”以来,案件的开庭时间比以往平均提前一周,杜绝了立案后迟迟不开庭的情况。实行“1-1-1”以来,审判员外出调查次数减少了70%。今年1至7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417件,结案4186件,结案率为94.1%。与2000年同期相比,收案上升14.1%,结案上升21.9%,结案率提高5.4个百分点,每件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缩短6.6天。审判员人均年结案数从2000年的93件上升到190.2件。上诉案件改判率同比降低近10个百分点,发回重审率仅为0.3%。同时,群众的满意度不断上升,来信来访减少了17%,对审判人员不廉洁的反映基本杜绝,这不能不说是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比较成功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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