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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6)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3.从公务员待遇向职业化保障转变。

  司法独立和公正需要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法官因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而遭受人身、财产乃至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贬损。因此,建立合理而有效的法官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首先应建立规范的法官免职程序,充分保障法官受免职和处分时的申诉说明理由的权利,防止法官免职、处分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其次,在法官素质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明确法官的法律地位,逐步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建立法官弹劾制,使法官弹劾原因和弹劾程序法定化,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停职或调转,保障法官身份的稳定性。考虑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传统习惯,法官终身任职直到死亡不宜实行,应建立合理的法官退休制度,法官的退休年龄应当高于公务员,确定在70岁左右。

  (2)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可以分三步走。首先要深化审判组织改革,逐步扩大法官的审判权限,全面落实合议庭和审判长职权,院长、庭长不再审批案件,而是通过直接参审参议案件进行审判监督、指导。其次审判组织改革逐步推进,重组法官工作群体,实现审判组织独立审判,赋予合议庭全面的审判权限,独立审判案件,变审判委员会为审判咨询机构,只提供建议而不再讨论决定案件。同时,缩小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范围,将法官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中级法院的简单一审案件和基层法院的全部一审案件,全面落实法官责任。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再次,逐步取消不符合司法亲历性要求、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审判委员会,取消体现集体决策模式的合议庭,将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明确规定为法官,全面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合议庭仅作为审理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和最高法院审判案件的例外形式存在。

  (3)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在当前大多数法院经费紧张,法官工资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首要的是建立法官收入不得减少制度,确保法官能够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可以考虑在地方财政建立法院经费和法官工资专户,实行与行政分别列支,并确定经费和工资的最低标准,规定财政优先支付,专户专管、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支。从长远看,应当借鉴国外的作法,法院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支,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法院逐级下拨,真正实现法院“吃皇粮”。同时,要尽快落实法官定期增资制度,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项福利待遇,最终实行法官高薪制。法官的工资水平应当明显高于公务员。

  法官职业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格局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它与司法外部组织构造上的“非地方化”、内部组织管理上的“非行政化”一道,构成了目前和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完整取向,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进程中,我们面临的唯一选择应该是改革。改变现有的法官制度,面临着严峻的形式和困难,法官职业化不应该仅仅是法院的改革重点,只有我们的国家真正意识到“实现法官职业化才是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法官职业化才不会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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