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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是民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可靠保证。“好的司法制度和坏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全部差别,在于为了使存在于社会中的全部道德的和智力的价值对执法施加影响,并使它对执法的结果充分起作用。”现在的司法改革,其目的就在于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通过制度来保证公正的实现。就法官职业化而言,应当进行多种制度化建设。

  1.选任法官一元制

  选任法官一元制不仅仅要求法官的选任基于一个标准,使所有的人经过一个统一标准和尺度的“门槛”,并基于平等的从业资格,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而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从有成就的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办法,律师资格应作为法官的前置条件。首先使法官最初与律师具有同样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能力,彼此之间产生强烈的共鸣和认同感,运用同一的标准对任何法律问题作出近乎一致的评价。然后从律师中选优,增强法官与律师的交流,为法官与律师人才的流动提供现实基础,法官才能受到尊重。

  2.任命法官终身制

  “我国法律职业产生的特点体现为法学家从政客中的分离。”在这个过程中,以法官的分化为归宿。法官的位置一旦确立,法官就应只忠实于法律,成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立的裁判者。法官职业化,意味着“司法阶层成为一个足以向政治社会施加反影响的集团。”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则终身为法官。

  3.法官地位独立制

  “司法独立是自由社会的特点之一。作为依法平等审判的公正执法人,法官不应依附于行政部门、立法部门、诉讼当事人、选民或法庭外的暴民。”法官的职业化同时意味着法官的非官僚化与非行政化。我国目前法官分十二个等级,具有较为浓重的行政色彩,法院本身的级别必须取消,实现法官与法官之间的真正独立。

  4.法官保障高薪制

  由于法官是掌握“生杀予夺”的人,是社会公正的象征,这就要求法官应超越于民众之上。这种超越,一是社会地位的超越;二是形象的超越;三是经济的超越。因为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七情六欲。只有实现法官保障高薪制才能实现这些超越,让法官的心里感到荣耀和责任重大,也不为家庭经济忧虑,安心工作,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5.法官异地任职制

  回避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为了有效地保障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就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及其它决定的权威性,防止办案人员因沾亲带故,对诉讼活动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作出不公正的处理,法官职业化应走异地任职之路。异地任职才是解决行政干预和打破“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四、法官职业化改革途径

  “法官职业化”这一提法,包含了对法官职业品质的系统要求。在这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为社会谋福利、为公众服务的职业精神,可谓至关重要。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法官为民众谋福、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

  1.从“人海战术”向“精兵强将”转变。

  目前法院队伍中,被称之为“法官”的有20万人。这一支在任何国家的法官听来无疑是天文数字的庞大队伍,要在短期内迅速提高整体素质是不可能的,要下决心大幅度精减法官编制,只保留现人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即5万至6万人,同时把法院管理体制的其他措施,包括法官任免权上收。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法院应构建六大系列,即法官系列、法官助理系列、书记员系列、执行员系列、法警系列,行政后勤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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