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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10)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庭判决之前,媒体不应当披露和引用未经法庭确认的事实材料,否则,会以实体的公正干扰法庭的程序公正。依据正当程序的理论,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和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根据。由于裁判的事实依据来源受到如此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裁判也就很难完全依据客观事实进行,所谓裁判的公正性也只具有法律上的公正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质上的公正性。 但必须注意的是,正当程序的价值与追求实体公正的目标并非不可调和的,相反,正当程序的价值需要以实体公正为基础,并在程序正当的范围内实现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

  在法庭判决之前,未经法庭确认的事实材料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已被司法机关过滤的虽然可以判断属实但却没有足够诉讼证据证明的事实。对这部分事实是否报道应属于媒体自由裁量的范围。但如要报道应当同时阐明法庭未能确认的原因,以免造成给法庭施加压力的倾向。由于司法机关的侦查、调查能力是有限的,一些难以在诉讼程序中确认的事实很有可能通过公众的知情与监督而在庭外获得证据。另一部分是完全没有被司法机关纳入视野内,但却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事实材料。实践中这样的材料为数并不少,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可能是基于司法人员的疏忽,也极有可能基于个别司法人员出于私心故意不予纳入的原因。对这部分材料媒体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披露。这样既可以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也能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仅就刑事诉讼来说,在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乃至法庭调查的程序中,媒体对上述材料的披露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司法机关也能发挥重要的帮助和监督作用。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情形,以及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而媒体对庭外事实材料的披露,就可能成为导致法庭延期审理的重要因素。

  3、报道的重点应在法庭之外

  由于虽未得到法律明确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的案件请示制度、案件审批制度,以及法定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使得法院对很大一部分应当公开审判的,特别是其中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完全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这就使得媒体对这一部分“公开审判”的案件几乎是无法介入的。

  而对余下的公开审判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媒体又总是将精力集中于法庭审判的短暂过程中,而忽视对司法机关庭外活动的关注与报道。现行审判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使得长时间以来,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并非将认识案件、判断案件的过程全部放到法庭上去完成,而是事先做大量的庭前调查工作,在开庭前就大体形成案件的判断,庭审常常流于“走形式”和“走过场”。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危害,一是使公开审判失去实际意义;二是为“庭外作业”、“黑箱操作”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要真正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媒体必须将报道司法的功夫更多地放在法庭之外。

  导致司法不公的最重要原因往往不在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而在于他们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通过扭曲程序而制造实体的司法不公。媒体对庭外的“关注”不仅应追踪案件的实体情况,更应当“聚焦”于司法人员的司法程序是否正当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每个诉讼阶段都会发生,但重点是在侦查阶段和法院的庭前调查阶段。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反法定条件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故意片面收集证据甚至帮助串供、隐匿、损毁证据等。公开审判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社会公开;二是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相对容易一些,现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难以对当事人公开。人们普遍没有认识到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在开庭前单方接触当事人是违背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官接触原告人,应当向被告人公开;接触被告人,应当向原告人公开。只有双方同时在场,才叫公开。实践中法官已远不是深居简出的冷静仲裁者,而四面出击、主动单方接触当事人的现象十分普遍,司法腐败就必然产生。人们也普遍没有认识到,按照审判公开原则,法官的调查取证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在场,这是对当事人公开的具体要求。即使是现在法官取证,也根本没有这个意识 .这些都是导致司法不公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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