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7)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希腊1938年通过的关于新闻的法律第39条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未作出最后裁决前,禁止刊登任何有关此案的评论及对被告的指责等,禁止发表有关审判的通知书、起诉书等;禁止刊登旁听席上有关案件的带有诽谤、谩骂性质的全部或摘要的谈话记录,禁止刊登有损道德的法医报告;案件审理时,检察官同法官协商后 ,可以宣布禁止报道审讯过程,刊登犯罪人和受害人的照片;禁止报道法庭和陪审员会议的情况;听众席上关于刑事判决的议论,只有在最后裁决公布后才允许公开发表”。芬兰1974年颁布的诉讼管理法第2条规定:“为避免拥挤,法庭主持人或法官有权限制出庭公众的人数。如经法庭主持人允许,可以在法庭开会的房间拍照”。第3条规定:“如果诉讼审理已按照禁止旁听的方式秘密进行,法庭认为审理情况应全部或部分地,永久或只是暂时地保密,法庭必须就此在判决中下达此命令。如果案件系公开审理,但有理由假定,公布诉讼内容会扰乱对案件的说明或解释,法庭必须命令全部或部分地保密,直到作出最后判决为止”。法庭禁止或限制报道的裁决一经作出,随即生效。埃及新闻法第8条规定:“为了不影响调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不影响被调查人和审判人的地位,禁止报刊干预调查和审判当局正在做的事情。如果决定监护或者宣判无罪 ,报纸有义务发表检察院的声明及判决书,或者发表与调查和审判中所涉问题有关的决定及问题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台湾地区,媒体对司法的报道也受到明确限制。台湾出版法第33条规定:“出版品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案件,或承办该事件之司法人员,或与该事件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得评论,并不得登载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台湾学者王保民分析:本条的立法旨意,一是防止舆论影响诉讼事件的侦查和审判;二是防范和禁止泄露公开诉讼事件的内容。媒体不得评论的事项有四类:(1)对尚在侦查中的事件,不得评论,以免影响侦查的顺利进行。(2)为防止影响诉讼的公平,对尚在审判中的诉讼事件包括对原告和被告都不得评论。(3)为承办侦查或者审判事件的司法人员不得评论。(4)对侦查和审判中的诉讼关系人不得评论,因为他们的法律责任尚未确定。

  1994年初,40位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讨论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官有责任本着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新闻媒体有义务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的独立;法官只有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或者特定法律的规定才能限制新闻自由;媒体有职责和权利收集情况,并在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包括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司法活动进行评论;对司法活动进行评论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特别限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长篇、复杂的判决,法庭应当向媒体提供简要的说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协助媒体报道;不得禁止法官回答新闻界提出的关于司法活动的问题,但司法部门可以规定应付此类提问的合理原则,并可限制对具体诉讼案件的提问。宣言还建议,为实现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尊重人权之间的平衡,应当由新闻界为自己制定一部《职业道德法典》。

  四、中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尴尬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西方各国为缓和、平衡媒体与司法的紧张复杂关系所做的各种努力,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上的:(1)媒体与司法的权力都是在稳定的宪政背景下被具体化的;(2)媒体是相对独立的;(3)司法机关也是相对超脱于其他机关独立运行的。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司法传统对媒体的宪法性权利进行具体界定,就比较奏效。但在中国,要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将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关于公众舆论的形成,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前一种被多伊彻称为“瀑布”模式,后一种被称为“向上沸腾模式”。萨托利则将公众舆论分为:仅在公众中传播的公众舆论和由公众自己形成的公众舆论。 媒体要成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者,必须要能够代表公众自己形成的舆论,被传播的意见是公众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媒体是公众的代言人,唯有如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如媒体所传播的意见和看法只是少数人或个人的意见和看法,则所谓的媒体监督司法无异于少数人或个人干预司法。这样的媒体监督不要也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