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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养成(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再次,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1995年八届人大通过了《法官法》,就法官的任职条件、 任免、等级、培训、奖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等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 权。但遗憾的是,此部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不好,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有体制造成的。地方审 判机关在人事、财政制度上也依附于地方党委与人事部门。其一在财政方面,审判机关自身 没有独立的财权,财权完全由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审判机关的各种经费来源、审判人 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都完全受地方政府控制。其二在人事方面,法院领导干部的职务以及法 官本身都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而对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和推荐权又控制在地方 各级党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手里。⑩在这样人、财两大重要权力均依附于地方党政权 力的情况下,如何让审判机关保持独立!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法官为了审判独立而对抗地方 压力,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法官的地位和待遇也与其在审判体系中所承担的重要角色不 相称。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保证审判公正,提高法律的权威,都在给予法官崇高的地位和 优厚的待遇。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持平: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薪俸 与总理大臣相同。而我国的法官却一直在套用公务员的行政级别,而且其地位和待遇都较同 级政府官员低。即使是目前进行的法官级别评定工作,也是不与工资待遇挂钩的。法官的较 低地位和工资待遇产生两方面的负作用:一是难以使法官产生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为了个 人生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等问题,有些法官的廉洁作风受到了质疑;二是造成法官队伍不 稳定,优秀人才流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薪高能已成为人才市场的法则,法官微薄的收 入自然无法吸引高质量的人才加盟,这自然无助于审判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最后,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由于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健全,法官的专业化往往不被重 视,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的人员过多⑾,水平参差不齐,审判质量不高, 审判效率低下。因而,必须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合理调整审判权力,实行法官员额制,清晰 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层次,实现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分离;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前提下, 选择高素质的人才充任预备法官:在各级法官的选拔上,要遵循上级法院的法官只能从下级 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的原则,以保证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更高的资历和更丰富的经验,足 以处理更为复杂的各类案件。

  综上所述,由于存在观念和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的法官的职业思维处于一个两难的境 地:一方面由于社会观念对法官的要求过多,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的情况、当事人的请求, 还要兼顾经济发展、社会效果等问题,使其角色更像一个政治家,这就要求法官的思维要具 有相当的广泛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官选任、保障制度的欠缺,法官实际的作为和能力又极为 有限,即使法官仅仅考虑处理好其职责范围内事情,也会有力不从心之感,这又要求法官的 思维要有一定的局限性。由此可见,我国法官职业化思维完善的过程就是不断地调和两者矛 盾的过程。相信通过变革诉讼观念和改进司法体制,我国法官一定会勇于直面市场经济和知 识经济挑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训练自己的职业思维能力,更好地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 实现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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