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有关问题探讨(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5.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是和公开、直接的诉讼原则相悖的。审委会讨论案件是秘密进行的,除了汇报人和记录人员外,其他人是不准入内的,更不用说旁听、报道。这显然和审判公开的原则相矛盾。审委会事实上掌握着案件的命运,合议庭的职权功能一定程度上落空,审理者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判决者是审委会,造成了“审”“判”分离,使大部分法官不能完整行使审判权,势必影响法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利于他们业务水平的提高。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审委会很少或基本不参加案件的审理,只是听取汇报,以决定案件如何处理,且法官和合议庭的意见如果与审委会的意见不一致时,法官和合议庭要服从审委会的决定,这样就造成合议庭审而不判,议而不决,审委会判而不审的情况出现。再则,合议庭稍有难处或把握不大,便推给审委会。还有某些法官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往往把案件甩给审委会,并以带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后者,使其作出对己有利的决定,这样,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可能经由集体决议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有可能歪曲了审判责任制。审委会决定案件存在程序上的障碍和其自身功能上的障碍,它不是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了解案情,也不直接接触案件,讨论案件时当事人并不在场,一般不展示证据,委员亦不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及辩论、辩护,仅仅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和根据案件承办人所写的案情报告来作出判决,这如同不接触病人而开处方的医生,很难相信和指望委员们如此匆匆浏览加讨论就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应适用的法律,给案件作出科学公正的合理合法的解决,这种审判方式不利于准确判断、分析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案件的当事人所享有的辩论、辩护权也就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实践表明,诉讼制度民主化的标志之一就是审判的公开程度,如果判决不是建立在通过当事人公开辩论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这种审判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就存在疑问,而这也是与公开审判的原则及要求是不符的。

  6.审委会决定案件命运的权力要求隶属于院长权力之下,因为,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由院长决定,审委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任免?熁嵋橛稍撼ぶ鞒郑?审委会讨论决定程序也由院长把握。这样,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由于院长集多种权力于一身,并按行政方式管理审判组织管理案件,这样,审委会的“民主集中制”也无多大约束力。其结果,审委会只有依附于院长“行政化”司法权力才能实现其功能。它本身的功能却走样,院长的司法职权也日益行政化。另外,依据诉讼法规定,对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和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应另组合议庭审理,这是为保证再审或重审的质量而规定的一种特殊回避制度。而实践中,若该案是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法院不可能另组一个审委会来审理本案。这就会使再审或重审流于形式,无法保证再审、重审的质量。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而这之中不排除合议庭的正确意见被审委会的不正确的决定取代的可能性。因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并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审委会改革应遵循的要求

  不能否认,在当前还有部分法官素质较低,司法腐败问题在某些地方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对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防止司法腐败具有一定的作用,且留给我们的经验很丰富。但是,权衡利弊,决定对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进行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改革审委会,应扬其长除其短,科学设计它的组织、功能及运行程序,这要求我们对它的改革应遵循一些特定要求。

  1?蔽蘼坌拚?之后的法院组织法怎样规定审委会,都要注意坚持以全面合法规范化原则出发,对其组织结构、职权功能、运行程序上周详规定。所谓全面合法规范化,即将来审委会在实际活动中所拥有的组织方式、职权功能、基本运行程序,都有科学周详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现在的审委会其组织上、职权上、程序上的一些东西就不符合这个原则。院长提请任免审委会委员要否制约,如何制约,审委会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判权的合法性在哪,这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诸如此类大的漏误,要完全避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