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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法官遴选程序

  如果说法官的任职资格是规定法官人选须具备基本专业水准的话,那么法官遴选程序则是从达到这一基本水准的人员中挑选具备更高业务素质和经验,并具有更高道德水准的人选的途径。严格、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官,对法官的选任非常严格,并且把法官人选的选拔和培养结合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首先进行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然后进行司法实践训练。在此过程中,运用考试的方法,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下一阶段,经过多次筛选,最后确定法官人选。在德国,不管法律从业者打算成为法官、州检察官、私人开业律师、受雇于州的文职官员,还是企业中人事或法律部门的法律专家,要经过相同的法律培训。德国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完全不同的两部分;一部分主要是理论上的培养,另一部分则侧重于实务方面的训练。要取得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州考试。参加第一次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了七个学期的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则必须是完成了30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在参加第一次州考试之前,考生必须接受了七个半学期,即三年半的法学教育;但在很多情况下,参加这种考试的人都经过五年以上的学习。考试由各州的司法部根据本州的法律组织安排,考生一旦通过了第一次州考试,就可以被接受参加见习服务。这一阶段的培训持续两年。在此期间,受训者被称为“见习法官”。见习法官作为助理工作人员,在严格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首先是在初级法院或者州法院的民事庭或刑事庭,然后是在检察官办公室,再后是在某行政机关,最后是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法官还必须参加一些由法官或文职官员主持的讲座,这些讲座主要是对实务中出现的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在这一见习服务结束后,即可准备参加第二次州考试了。第二次州考试仍是由各州的司法部安排主待,内容与第一次州考试差不多,只是更偏重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且考官全部是由法官和高级文职官员担任。 在日本,对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的统称)人员的培养非常重视,有着严格的考试、录用、培养制度。根据日本新宪法的规定,目前在日本,法学本科毕业生无论志向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各类考试中最难的一种,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日本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总人数大约有四万人,每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大约有二万四千人(包括应、往届毕业生),而考试及格率却极低。除了早期的两次(1949年至1951年)曾有7%以上的记录外,一直到1964年都只有5.3%至4%之间的及格率。而1965年至1973年间则降至3.9%-2.1%之间。1974年以后一段时间更跌至2%以下。直到1985年又恢复至2%以上[20]。经过1987年设置的“法曹基本问题恳谈会”和众多关系者的竭力努力,通过实行“法曹培养制度等改革协议会”的意见书和二次的法律改正,1999年秋季的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终于达到了1000人[21]。按照日本现行司法制度,司法考试合格者,还要到司法研修所、检察厅、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实习期间是2年(1999年开始改为1年6个月),然后再经过最后一次考试,合格者(一般为最初参考人员的3%)便可被授予法曹资格。有法曹资格的人可自由选择法三曹的职业。如果进入裁判所,首先要从判事补起,一般要在判事补的职位上做够1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升任裁判官成为判事[22]。

  在英美法系国家,首先是进行大学法学教育,然后让学生从事律师职业,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所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是法官的摇篮,绝大多数法官要从律师中产生。在英国,法学教育的宗旨,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和教师,而是律师。英国大学法律院(系)的学生主要来自应届高中毕业生,还招收一部分已经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者。英国律师的培养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学习(基础)阶段。这一阶段学制3年,(学习语言者加1年),由大学承担。法律院(系)都非常重视案例教学法,其基本教学方式是问答式和讨论式,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第一阶段学习期间,考试十分严格,凡通过考试者,多数大学的法律院(系)授予学生法学学士学位(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法科毕业生被授予文学学士学位)。(2)职业训练阶段。英国大学法律院(系)学生经过3-4年学习毕业,并不能直接取得律师资格。如果要想成为挂牌执业大律师,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参加考试,通过者再按照招生计划和报名先后确定入学人选,进入大律师公会所属四个律师学院之一学习一年,期间要参加大律师公会的“定期餐会”,以增加与在职律师的接触,从中增长知识。在此阶段,学生通过考试以后,即可获得其所在的律师学院授予的律师学位,成为大律师。(3)实习阶段(又称为学徒阶段),取得大律师资格后,还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执业大律师见习一年。见习结束后,由承训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学生见习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23]。取得律师资格都已经过了严格的培训,选任法官还要求有一定年限的律师经历,这种培训真是漫长而苛刻,选任的法官一般都是社会的精英。美国法官的培养方式和英国基本相同,它的法官也多来自于出色的律师,受到良好的法律教育。它与英国不同的一点是,法学院的教育实际上是研究生学历教育。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学生至少要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本科所修专业不一定是法学)。常规的法学院教育为三年;毕业后授于法律博士学位(J.D??60年代以前称法律学士,LL.B),大学法学院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法学院的毕业生大部分作律师。经过若干年的律师生涯,再被选任为法官。在英美法系国家,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再成为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所具有的严厉性和漫长性使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在英国,人们很少遇到非常年轻的法官,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的事情。一旦被任命为法官,法官们都清楚地意识到司法任命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的考试、考查而得来的,任命或推选为法官,被看成是一种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也是对随之而来的尊敬和威望的形式上的承认[24]。美国的律师被任命为法官同样有一个慢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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