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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一元化简论(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对国外司法一元化制度的考察

  对于司法一元化的上述认识,并非笔者空穴来风的热情,而是通过对国外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到的启示。在法律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如日、德、英、美等国,无论是否使用司法一元化这样的话语,实际上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司法一元化的制度或做法。

  日本是实行司法一元化制度比较彻底的国家,但是,日本现代司法体制的形成经历了明治维新时期对唐律的学习、二战前对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仿效和二战后的司法改革三个时期[5],因此,其司法一元化制度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在二战前,日本法官、检察官的资格同律师是有区别的,当时所说的法曹培养,主要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培养,对于律师,不要求必须经过业务学习,只要是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毕业或是律师考试合格就可以。二战后,高等考试全部废止[6],取而代之的是将三曹培养合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其考试的严格程度可以从一系列数字中反映出来,如:司法考试分为二次,第一次是笔试,第二次包括笔试和口试,其内容包括7个学科、14个小时论文笔试和20到30分钟的围绕论文的口试,及格率只有2%,且长期限定在500人左右,参加司法考试一次即及格者极少。90年代以来,日本为了扩充法曹数量,对司法考试的难度和司法研修的时间进行了调整。就是这样,到1999年度也才有1038人通过论文考试,这是日本战后唯一次有千人以上的考生在论文考试中合格。在通过了如此严格的司法考试之后,还必须统一在隶属于日本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二年(1999年开始改为一年六个月)的专门培训,学员经过严格的训练,最后通过毕业考试后,方能根据个人意愿选择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7].其中有10—15%加入法官行列,另有10—15%成为检察官,其余都当律师[8].通过统一的、严格的、为期数年的司法考试和培训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时,三种法律职业者就已形成了一元的知识结构、司法能力和司法理念。不仅如此,日本还规定,无论简易法院的法官,还是高等法院的法官、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从检察官、律师中任命,一级检察官可以从法官和律师中任命[9].这种三种职业的互相转换制度又进一步保障了司法的一元。尤其是日本二战后所进行的三次司法改革,从将三曹培养的合而为一,到1962年明确提出实现法曹一元的设想,至1999年开始的第三次司法改革“[10],司法一元的理念不断加强,保障司法一元的制度也不断完善。日本通过三曹的统一司法考试、统一培养和三种职业角色的互相转换等制度,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元的司法理念,使各法律职业者之间相互了解,互相体会法律职业的共同使命。

  在上述整个过程中,法律职业者整体的品质得以保证,这就为司法的公正与独立提供了人才基础。这些制度实施的必然结果是职业法律家在社会中的威望和人们对法律信仰的逐步形成和提高。在日本进行的一次职业威信评分调查中,法官的得分居各行业之首[11].因此,可以说,日本基于司法一元的理念而实施的相关制度向社会昭示着法律职业的神圣和法律的神圣,这无疑对法治秩序的建立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也许是日本的诉讼率远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一个原因“[12].美国的司法一元状况与其高度发达的律师业密切相关。美国不存在官办的国立法学院,在其200多所法学院中,经美国律师协会核准的有176所,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简称ABA)在法学院资格审核、法律职业继续教育、职业道德培养及法律改革和法官选任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13].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以培养合格的律师为主要目的,因此,法律教育往往自觉自愿地接受律师业的规范,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培养方向、技能训练及考试实习等也都可谓惟ABA的马首是瞻,这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成为美国各学科中最为统一化、规范化、全国性的学科[14].所以,尽管各个法学院课程设置及教学实践方面存在差异,但是,这种体制使各法律职业者在知识结构、法学修养、司法理念等方面具有很多共性,可以说,由于美国律师协会的影响,法律职业者所受的学历教育是一元的。其次,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律职业继续教育也有影响,如法官训练和教育的常设机构-全国州级初审法官学院是隶属于美国律师协会的全国初审法官联合会设立的[15].再次,在法官的选任方面,美国律师和美国律师协会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如对于美国联邦法官的选任,由美国律师协会的常设联邦司法委员会对司法部拟出的供总统选择的法官候选人进行司法能力的调查,担任过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几乎全部都做过律师[16].所以,在美国,对于法官资格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法官的任命已形成惯例,担任州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的法官,一般也须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J.D学位,经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17].可见,美国通过其律师协会对法学院及法官培训的影响和从优秀律师中产生法官的惯例,实质上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司法一元化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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