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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11)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作为职权,其性质不同于单纯的权力,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一种职责。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往往必须行使权力,而且要求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是法院或法官的义务。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的,法院就必须对该事实主张进行审查;提出证据的,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加以审查和判断,并给予答复。

    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

    管辖权

    程序控制权

    审理权 调查权

    询问权(询问证人、当事人)

    取证权

    释明权

    证据审查权

    事实认定权

    裁判权

    程序事项裁决权

    实体争议裁决权

    二、程序控制权

    在法院的诉讼职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是程序控制权。所谓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一)诉讼启动控制权

    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启动,但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应当被启动,法院必须加以审查,看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法院对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主要是便于诉讼能够顺利地进行。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纯程序性,这种控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控制,在实务上不过是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至于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是否是正当当事人、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等问题则不属于审查法院考虑的事项;另一种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例如必须明确当事人是利害关系人、案件属于法院主管以及是否本法院管辖的问题等等。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出发,法院对程序启动的控制应当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作为提供司法服务的法院应当尽量给予当事人启动程序的便利,而不是设置障碍。

    (二)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

    诉讼效率是诉讼实施的价值要求之一,纠纷的解决不仅要公正,同时还要尽量做到低成本和时间上的快捷。为了做到这一点,法院必须要有相应的职权。法院有权决定适当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审理、诉讼是否应当予以合并或分离、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等。

    由于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一般来讲,原告对于诉讼效率有着更多的期待,相反,被告则对迅速结案不那么关心,当事人对诉讼效率的不同心态导致诉讼效率的提高不可能由当事人自己来完成,只能由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来实现。在实现诉讼效率方面,法院尽管是民事纠纷裁判的中立者,但同时也是诉讼效率的获益人,诉讼效率也是裁判者所追求的利益,从这个意义讲,法院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应当充分注意裁判者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防止裁判者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而导致诉讼公正的受损。因此,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有效时间和空间,不能仅仅考虑裁判者审判的方便,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目前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得不完善,诉讼实践中经常发生某些法院不顾及程序进行的正义性,压制当事人在诉讼中正常地行使诉讼权利,形成法院与当事人的严重对立,使得诉讼程序难以有效吸收当事人的不满。

    三、程序事项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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