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庭审前的程序不完备。法官在开庭前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由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的庭前会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展示事实和证据,从而简化和明确庭审中的争议点,鼓励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和解。凡在开庭前能够调解结案或达成和解的,可以不开庭审判。从而可节省人力物力,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尚未完全落实。
4.对因滥用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法官故意拖延案件的审理、对案件实行久调不决、无正当理由发回重审、本应采取保全措施的而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全措施极不适当,缺乏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无法对滥用程序的行为进行事前预防和限制。
三、诉讼效率与书记官制度改革
从每一个具体案件来看,为了更快的处理案件,减少司法机关的投入,可以减少程序的环节甚至不按程序办案。但由于每一项程序的设计,都是为了使当事人更多的机会参与程序过程,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都旨在限制和防止法官的恣意,这些程序对公正裁判的作出是必不可少的,减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增加司法的不公、专横甚至腐败的危险。同样的道理,任何无正当理由的拖延审理期限等滥用程序的导致效率低下的行为,也被视为司法的不公、专横甚至腐败。因此,我们在致力于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也要致力于保障诉讼效率。
笔者认为,书记官制度的改革与其它法院体制改革一样,对保障诉讼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是因为:1.书记官的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书记官工作的好坏可能直接导致诉讼效率的高低;2.书记官作为法官的助手,也直接影响法官的工作效率,一个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的书记官,必然导致法官无法按计划完成审判任务的严重后果;3.书记官工作的整体效率的提高,必将有助于法官工作效率的提高,从而保障诉讼效率的提高;4.书记官整体效应的发挥,对法官滥用程序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起到预防诉讼效率低下的后果发生。
注:
[1]左卫民:《法院制度现代化的社会背景》,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5日。
[2]左卫民:《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19日。
[3]左卫民:《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19日。
[4]乔钢良:《现在开庭》,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7页。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6]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9页。
[7]肖扬:《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情况汇报》,载《人民日报》1999年2月1日。
[8]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0页。
[9]许前飞:《审判方式改革与程序公正》,载于《海南日报》1998年3月28日。
[10]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熒暇恚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11]江伟等:《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纪要》,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12][13]家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37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15]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
[1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143页。
[17]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页。
[18]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页。
[19]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关系》,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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