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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下)(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2〕清末筹备立宪时期,对于外国情形有所了解的大臣们对这种三类职能浑然不分的状况多有指责,例如,“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1—824页。

  〔3〕对于近代型法院职权特征的讨论,参看W.Ivor Jennings,The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5thed.。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1952,第241—246页。更为晚近的论述,可参看C.Neal Tate and Torbjorn Vallinder(eds.),The Global Expansion of Judicial Powers,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5.

  〔4〕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于法官立法权及其限制的讨论,见Mauro Cappelletti,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larendonPress,Oxford,1989.对于我国当前司法解释“不针对具体个案的抽象解释”的分析和批评,参看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

  〔5〕不消说,这里所谓终局性解决只是在法律程序意义上说的;纠纷在法律上获得解决并不必然意味着在实际上获得解决。参看M.A.Eisenberg,The Nature of the Common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ch.2,note 1(at pp.163—164);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6〕在对抗制模式之下,法官行使职权的消极特征及其制度起因,参看拙文《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7〕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62页。

  〔8〕《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0年8月26日《人民日报》社论。

  〔9〕1951年6月5日社论:《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于法院不受诉状、供词以及辩论的限制进行判决以及对法院教育功能的强调与苏联等前社会主义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出一辙。《苏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措施,以便全面、充分和客观地查明真实案情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已经提出的材料和陈述的限制。”法院还被授权,“如果对于保护国家机构、企业、集体农庄及其他合作社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有必要,可以超出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氛围对案件加以审理。”《苏联法院组织法纲要》第3条规定,“法院的全部活动便是教育苏联公民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理想、严格遵守苏维埃法律、认真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服从工作纪律、履行国家和社会所委托的职责、尊重公民的权利、荣誉与价值以及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转引自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57、562页。

  〔10〕《长春市两级法院开展春耕生产服务月活动》,1994年5月2日。近年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名义,各地法院新招叠出,不一而足。下面是我浏览1993年《人民法院报》时随机记下的一些表扬报导的标题:《上饶法院为城市建设清障》(3月5日),《跳出坐等办案小天地,军事法院涉足经济大舞台》(4月16日),《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为经济建设服务重视实质性参与》(4月23日),《周口中院提前介入“沈邱假药案”》(5月14日),《朝阳法院协助征收养路费》(5月1日),《法院与税务机关联手清税》(7月2日),《晋中法院与农行联手收贷2.1亿元》(8月6日)。

  〔11〕《竭诚服务,严肃执法》,1994年4月4日《人民法院报》。类似的“先进事迹”在我们的传媒中可以说是俯拾即是,而对此倾向提出质疑的言论却难得一见。

  〔12〕法院经费的紧缺已经成为近年来相当突出和普遍的一个问题,贫困地区的情况尤为严重,参见1993年5月7日《人民法院报》报导:《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经费短缺严重》。对于这种法院财政体制,一些司法官员提出了批评。一位省法院副院长就曾撰文指出,在这种体制下,法院的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不过是“党政部门模式的翻版”:“缺乏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党政职能与审判职能相混淆;法官的职业、职务和薪给没有法定保障,财物上没有法定的保证,法院受制于行政机构”,进而又诱发了趋利倾向,“一方面,法院经费困难,常常陷入困境,不搞创收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审判围绕着经济利益运转会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沈德咏等:《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院体制》,1994年6月6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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