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关于审判监督检察科设置的探讨(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检察机关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合一,是符合诉讼法学原理的

  在我国的检察理论及实践中,对法律监督权的探讨形成了一些误区,比如过于强调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重要性,过于看重检察官在法庭中的座位等,无形中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脱离于公诉权之上成为一项诉讼中的特殊权力,也造成了检察官以监督者自居的心态。由此引出了诸多对检察机关的审判(诉讼)监督权提出异议的观点。对此,笔者认为,应从监督行为本身的特性出发,澄清一些观念上的误区,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实际情况,对检察机关公诉权与审判监督权合一行使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1.及时性和参与性是监督的首要特征,超然与超脱不是监督者的本质要求。我们应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即监督者不是裁判者。的确,现代诉讼制度的标志之一是法官中立,法官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中立于控辩双方之上。法官作为裁判者,是在诉讼程序的终点处以超然的姿态和超脱的品格决定着诉讼的终结。这是维护裁判者的权威和裁判的最大公正及终极效力所必需的。从诉讼程序的开始到结束,法官是消极的,基本上是中立的“旁观者”。监督则不同。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发现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监督者必须尽早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防止其消极后果进一步蔓延。要做到这一点,监督者就必须积极介入诉讼活动,在诉讼参与中实现对诉讼的监督。所以,监督者是参与者不是裁判者,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与诉讼法律关系并行的另外的关系,而是就融合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在诉讼活动中,有时还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

  2.监督强调的是产生制约。在权力制衡原理中,监督与制约是同质的概念,其本意是通过权力的合理架构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只要起到制约的作用了,目的就实现了一半。与裁判的终局性要求它一定要公正不同,监督的参与性要求它一定要有介入的动力和积极性,这就要求要有自身利益在其中。否则,仅仅是一个毫无瓜葛的局外人,非要它积极、主动地去监督别人,是不合道理的,那就不是监督反成干预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法》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公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使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检察机关在尽最大力量实现公诉目的的同时负有监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责任,并相应地规定了诉讼手段,实际上是用前者的利益动机促成后者的进一步实现。所以,监督者在进行监督时必然会形成明确的诉讼主张,主张的内容往往与公诉目的密切相关,并借助于公诉手段实现。

  3.从诉讼过程中权力各方的力量配置来看,公诉权与监督权的合一也是应权力制衡的要求而设的。现代诉讼制度以平衡为基点寻求公正,控辩对抗、法官中立是为了确立庭审中的平衡,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制约是为了确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的平衡。实践中,审判权是诉讼活动中最强大的国家权力,它的强大以裁判的实体效力和终局权威为依托,公诉权作为程序性权力相比而言显得柔弱一些,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力量在行使侦查权时表现出的独占性,也使得公诉机关在证据不利难以实现控诉目的时无计可施。这两种现实状况都迫切要求加强检察机关的权力,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各方力量基本均衡。而检察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诉讼手段行使权力,所以,除了在决定是否起诉的问题上享有一定的裁量权之外,更有效的办法就是使公诉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权充分融合,使公诉机关有能力指挥侦查部门,从而介入侦查活动,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同时,加强对法庭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并赋予其庭上异议权,从而既有利于公诉权的最佳实现,又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使我国的诉讼结构基本平衡。

  4.公诉权与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统一行使不会必然导致检察权的膨胀。从诉讼理论角度看,公诉权与刑事诉讼监督权不是完全重合的。所谓二者的合一是指这两类权力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程序性权力,其中有些是公诉权力,有些是监督权力,有些是二者兼而有之。如审查批捕是为了考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就是监督权力;提起公诉是为了启动审判程序,就是公诉权力;二审抗诉旨在引起再审程序,就既是公诉权力又具有监督的本质。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没有实体上的裁决权,各项权力的行使都只发生程序上的效力。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也是从程序上对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既不具备法院裁决的既判力,也不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绝对终止,也不是实体上的处分。同时,因为不起诉不产生有罪的法律后果,所以在起诉阶段终止诉讼程序亦不会对嫌疑人的权利构成侵害。因而,强调公诉权与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合一,从而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只会使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性更为突出和严格,而不会使检察权过于膨胀以致威胁到各方权力及权利的行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