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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及路径选择(下(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八、树立司法权威与法律文化建设的关系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已向我们反复证明一个道理,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是最终完成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条件。司法权威作为司法在整个社会信仰体系中所应当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尊严,它的形成和确立需要来自传统、制度和观念等多方面的合力[28].纵观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制度走过的历程,我们会对当代中国社会司法权威的现状给出一个近似合理的答案。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司法的非职业化,司法始终要在王权和伦理的双重捆绑下生存和延续,司法自身并没有被当作是一种专门性的职业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这就决定了作为“帝王之具”的司法永远都无法摆脱它的工具性和依附性。中国古代司法权作为地方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历史;而地方行政长官统一行使司法权的传统又为司法的非职业化提供了制度条件。中国近代所发生的中西法律文化的冲撞,为司法摆脱行政并最终从行政中分离出来提供了思想条件,但近代中国社会所发生的权力戏弄法律的历史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无法建立,而且更强化了司法工具论的价值取向。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总结了其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积累的司法经验,充分认识到了司法独立的意义并为此作出过一些努力,但随后发生的“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以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代替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司法工具论最终被司法虚无论所彻底替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一些先进的法律文化逐渐地被我国立法所吸收和采纳,司法独立的精神也逐渐被大众所接受。但是,由过去适应计划经济时代的司法体制去承载市场经济时代社会和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其体制上的制约因素又是司法机关凭靠自身的改革所无法最终完成和实现的。当前,司法管理体制上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是制约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

  公允地说,树立司法权威是一项长远的法律文化的系统工程。大众总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司法权力实际运行状况的感知而获得关于司法的信息,因此,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的改革是树立和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前提。第一,理顺司法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为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创造条件。司法权威所内含的精神主要通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公正、中立和效率等价值取向来体现,而大众对司法权威的看法也主要凭靠司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形象来判定。因此,培养和树立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品格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首要条件。第二,完成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方式改革,建立以证据制度为核心的科学公正的程序制度。司法权威的树立与人民法院行使判断权的质量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和经验,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司法权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日益提高。这种审判质量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再次提示我们,建立科学、公正和高效的程序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为,“是法院而不是法条使我们的公民强烈地感受到什么叫做法律。如果公民对法院的工作心服口服,他们就会对法律推崇备至,而不管政府其他部门的各种弊端;但一旦公民对法院的工作感到失望,他们对法律和法令的崇敬就会随之破灭且对社会种种弊端深恶痛绝。”[29]当前,我们亟待规范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制度,对严重影响审判效率的举证时限、鉴定结论等相关问题必须作出严格的规定;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完善简易程序制度,为提高审判效率和彻底根除“超审限”案件创造条件;此外,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规范再审制度,对提起再审的程序作严格的限制,真正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第三,提高法官任职的专业条件和物质待遇,建立一支品行高尚、业务精良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法官作为现代司法权力的承载者,它是树立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力量[30].从当前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来看,我们只有对法官任职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官的物质待遇作整体性的变革与调整,全社会法官的整体素质才有可能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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