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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考与构建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毋庸置疑,从86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到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颁布后的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三大考试的确立对促进我国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国这种“三马并行”的法律职业者资格考试还不是国家意义上的司法考试,而只是规格较低的部门或者行业考试,与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的普遍做法还有较大差距,并存在以下弊端:

  (一)“三马并行”导致教育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法官和检察官资格考试只在本系统内部进行,且对应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过低,这为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进入司法官队伍大开方便之门,同时又使大量大学法科毕业生无法获得法律职业者资格,由此造成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三个同质性的考试各立门户,分散进行,使三机关每年都要花费相当的人力财力进行某种程度上的重复劳动,从而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不注重专门的法律实务培训,导致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质无保证。原有的三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只是通过书面测试对资格授予进行把关,只注重考试这个“点”,而对这一“点”前后是否应有一个专门的实务培训过程并不关心。尤其在法官和检察官资格考试中,由于旧《法官法》和旧《检察官法》对资格考试的条件限制相当宽松,非法律专业出身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者也可参加考试,这就使两大司法系统中某些从未受过系统法律培训,只是通过“补课”获取文凭的人员轻易挤进了法官和检察官队伍。而上述人员由于从未接受过正规大学法科教育和专门系统的法律实务培训,其获得职业资格前的业务素质实质上很难保证。同时,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如何从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晋升为审判员或检察员,法律也未规定有明确的实务培训期限和方式,这就使得实践中对审判员和检察员的任命往往重级别和资历,而轻学历和能力。由于法律职业者资格考试这一“点”的前后均缺乏专门的职业培训过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无法得到充分保证自是情理中事。

  (三)法律职业者间的理解和认同受阻,同质化进程受到影响,导致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形成困难重重。我国原有三种法律职业者资格考试中,法官和检察官考试分别面向本系统的在职人员,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三者的开放程度、侧重点和难度要求各有不同,造成了三种法律职业者业务素质的不合理差异。更重要的是,三种资格考试对应考人员的资格条件限定过于宽泛,不管专业基础如何,只要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的应考者能进入法院、检察院并通过本系统内部的培训取得大专文凭,或者社会人员通过某种途径取得法学专科以上文凭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文凭,就可以分别参加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通过这种方式考取上述法律职业者资格的人员,由于在考试之前几乎没有任何的共同经历,他们相互间的理解与认同极为欠缺,自然也无法从整体上形成力量以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原有的以分散培养,各自考试,只有授予资格的“点”,而无实务培训的 “线”为特征的法律职业者培养模式确有其局限性,从长远看不足以承担普遍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的任务,其最根本的不足在于无法造就优秀的、同质化的法律职业者共同体,因此为适应国家法治化的需要,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

  三、司法统考制度对构建我国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的意义

  新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对我国法律职业者资格授予制度的重大改革。虽然这一制度的建立只是整个司法改革中的一个小动作,而且其实施还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套,但应该看到,它必将对未来我国法律运行的面貌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这一影响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它对构建我国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的有力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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