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考与构建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参考文献]
[1]张文伯。庞德学述[M].台北:中华大典编印会,1967.113.
[2][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M].楚建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7.
[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6.
[4][韩]梁建。 ReformoflegalEducationandRecruitmentofLawyersinSouthKorea(韩国法学教育与律师选任制度改革)[A].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57-464.
[5]董王番舆。日本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317.
注释:
[1]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以及法律教育科研人员等,但现代法治社会中最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因此本文的法律职业者也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限。
[2]这种职位转化制度的范围其实是有限的。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核心角色,法官基于其审判权行使的稳定性、独立性和职业化的特殊要求与特殊保障,往往不能也不愿随意转化为其他法律职业者,而其他法律职业者中的精英却往往愿意被任命为法官。 (见《法院组织法新论》第119-120页,(台)史庆璞著,辅仁大学法学业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99版。)所以这一转化机制虽然表现出了其开放性特征, 但实质上是以法官为核心的法律职业者的单向流动,这一单向流动从某种程度上又巩固了司法的独立和法官的权威。
谭兵 王志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http://img.110.com/ask/zixun.jpg)
- 上一篇:立法质量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 下一篇:司法公正理念的表达与实践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