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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及其启示(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3、必须公证和公证制度的确立应以国家实体法为依托,以程序法为保障,以部门法律为规范。

    我国公证制度一直未能形成体系,特别是必须公证的领域和法律条文太少,不能作为公证机构的支柱证源。据对2000年版《公证规章汇编》统计,涉及必须公证的文件仅59份。现在公证界不少人把确立必须公证的希望寄托在《公证法》尽快出台上。借鉴西方必须公证的理论和实践,可以发现仅寄希望于一部单行法典,由一部单行法典承载公证制度的全部内容,在法律规定的内容、效力和层次上,都有所欠缺。确立必须公证和公证制度,不是一部《公证法》所能解决得了的,必须同时力争在有关民事、经济立法中规定公证的实体性内容。建立健全我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相适应的公证制度必须以国家实体法为依托,以程序法为保障,以部门法律为规范。

    总之,西方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尤其是必须公证制度,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中所发挥出的巨大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考察、研究并借鉴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和必须公证制度,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1〕国际拉丁联盟。马玉娥译。国际上的公证职业。中国公证,2002,(4):42。

    〔2〕段正坤。WTO给我们的启示。中国公证,2002,(4):5。

    〔3〕文曲江。走进公证历史悠久的国家。中国公证,2002,(2):18。

    〔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公证规章汇编〔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05-1318。

    裴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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