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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在神话和现实之间(4)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1、大幅降分提高通过率不符合国家设立司法统一考试的初衷。法律职业是一项极其特殊的职业,其业务大到决定生杀予夺,小至明判分毫归属,无不昭示着是非善恶,这就要求其从业者必须具有超凡的才智、丰富的情感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技能。苛刻而又严格的选拨程序,无疑是国家确保法律执业者具备上述素质的有效手段。倘若大幅降分提高通过率,则国家设计司法考试的初衷就难以实现。

  2、不利于提高法律执业者从事法律职业的公信力。从某种角度上讲,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的通过难度,通过难度越大其魅力越大,公信力也就越高,此所谓“难能可贵”。不经过苛刻严格的考试选拨程序,即使其本人确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社会各界也难以认可。前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初任法官、检察官统一考试之所以难以被社会各界认可,除报考对象局限于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外,其最根本的原因便是因降分而使考试难度相对降低,考试通过的比例相对偏高。相反,社会各界对当时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认可程度却相当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便得益于其苛刻而又严格的考试。当前国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已经给予了降分照顾,比如2003年合格线是240分, 中西部贫困地区放宽为235分,2004年合格线是360分, 中西部贫困地区放宽为335分。[23]这些照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官断层危机。以鹿寨法院为例,2004年该院共有3人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其中有2人便是因降分而通过。倘若国家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降分,则中西部贫困地区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公信力便不复存在,甚至可能会出现东部地区法官瞧不起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官现象。

  3、降分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危机。如前文所述,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之所以可能出现法官断层危机,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这些法院原有的一些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法律功底太差,当年最高法院组织的法院系统内部的法官资格考试都通不过,我们难以指望通过合理降分使他们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二是这些法院物质待遇太差,新毕业的大学生令愿去打工也不愿意到这些贫困地区法院工作,法院自身造血功能差。三是一些法官不安心在贫困地区法院工作,通过司法统一考试后纷纷辞职。

  4、大幅降分还可能使一些条件相对较好的法院原有的旧病复发,即法官过多,书记员不足。以笔者当前所在的鹿寨县法院为例,民一庭(4人)、民二庭(4人)、审监庭(3人)、立案庭(3人)、行政庭(4人)均只有一个书记员,2004年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3人将来任命为法官后,书记员会进一步紧缺。[24]因历史原因,中西部一些贫困地区法院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些干警虽具有审判职称,但却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素养,不能办案或者办案很差,倘若大幅降分,这一弊端可能会重现。笔者并不反对降分,但主张降分应局限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而不能无原则的大幅降分提高通过率,使不合格人员进入法官队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大幅降分提高通过率不是解决中西部地区法院法官断层危机的灵丹妙药,国家应继续遵循当前司考政策,即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采取合理降分政策。以该政策为基础,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当前中西部贫困地区个别法院法官严重断层问题:

  一是改变法院经费供给模式,地方各级法院经费和法官工资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中西部贫困地区个别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说到底是一个价值规律对人才资源的调配问题。不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待遇问题,我们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一些法院法官断层问题。当前中国法学人才并不少。据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教授介绍,截至2004年12月,全国设有法律本科专业的学校达到420余所,在校全日制法科学生达33万人,其中法学博士研究生为7000人,硕士生为23000人,本科生为30万人。[25]由于法科毕业生过多,近年来就业异常困难。即使是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这样的名牌高校,本科生找工作都比较困难。但他们不少人令愿到广东、深圳打工,也不愿意到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工作。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工资待遇太差。当前读大学费用相当昂贵,而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新进人员每月收入才几百元,连读书费用都难以挣回,更何况要养家糊口!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们只有遵循价值规律,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彻底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待遇问题,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队伍。我们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一些法院法官断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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