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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 “主题词”研究(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四 司法主题词对司法和社会的影响

  我们认为,法律主题词的对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统一诉讼格式,组织诉讼活动;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使社会事实客观化,类型化,甚至直接建构某种社会事实。

  在司法中,每个诉讼都是以法律主题词为标准,重新组织社会事实,因此法律主题词为法官和当事人的活动建立了一个背景框架。它界定了案件的情景边界,在边界以外的事实概不属于诉讼审理的范围,比如一个关于确认所有权之诉的案件不可能同时解决债权问题。因此,在司法中,法院会根据在审判中的情景,给不同案件的中的行为、情景和个人加上不同的符号,如“罪行”、“责任”、“合同”、“财产”等等,并使人们认为,这就是对事实的正确表达。13法律主题词创造了一个独立法律世界,它与生活世界之间呈现出重合又分离的复杂情景。法律世界渊源于生活世界,但它又是独立的,与生活世界有不尽相同的逻辑。法律主题词提供了使社会事实理性化、程式化的力量。

  苏力列举了一个基层法官审理的一个合伙案件。在审判中,法官在询问被告时,所用的术语经过了搭伙-入伙-合伙的变化。苏力认为,废弃搭伙这一概念并不是因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是搭伙,而是因为在格式上,搭伙概念与有合法性的现行民法理论和实践不相称。因此,如何建构争议与答案与如何解决案件无关,与利益分配甚至分配结果是否公正都无关,而仅仅与司法要求的那种合法性要求有关,与司法概念术语的统一性有关,换言之,与司法的格式化有关。14 对“搭伙”、“入伙”与“合伙”并不会影响本案案由的认定,即不会影响本案的“定性”。但是,在前文所举的两个案件中,法官对同一个事实的认定将会影响本案的结果,甚至使案件的判决截然不同。在第一个案例中,再审法官与被告谈话时问,张某诉你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你有什么意见?被告回答到:“他说的都不对。他说我欠了他的钱,但是他并没有我的欠条,我们的结算单只能作为结算依据,并不能作为欠了张某劳动报酬的依据(此处隐去原告真名-作者注)”。被告非常清楚,如果原告因为借款纠纷起诉他,那么他必须有欠条,否则就不能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问题是,结算单上面本来就记载了原告所做的工,以及应得的报酬,而被告也予以认可,现在被告没有把这笔款项给原告,原告起诉为什么不能叫欠款纠纷?按照非专业的理解,借款纠纷发生的前提是借钱的行为,然后才可能谈得上还钱的问题。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就属于其他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但是不属于欠款纠纷。但是在劳动报酬纠纷中,实际上被告方也是因为欠原告的工钱而被起诉的。第二个案例也是同样的情况。虽然也是因为欠款引起纠纷,但是法院根据欠款的原因,将其归为合伙纠纷,从而导致了案件在举证责任以及判决结果上的显著差别。15正是通过将不同的社会事实安置在不同的法律主题词下,法律和司法有可能使社会事实逐渐理性化和类型化。它之所以有这一力量,是因为它取消了具体社会事实的语境。在日常生活中,语言总是语境性的。16 我们日常生活中都有这样的经验,当我们听陌生人谈话时,我们可能知道他们话是什么意思,但可能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这样说。吉尔兹建构的文化概念也是时间-空间-意义三维的,具有时间与空间的维度。而在法律主题词的组织框架下,具体情境中的个人的具体特征或人际的具体关系都消失了,时间和空间平面化了,不再具有任何意义。法律主题词的意义是超越时空的,它更多的是指向自身,即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很难说它指向的是具体的社会事实。它是独白式的,而不是对话式的,它强行把社会关系纳入到自己的话语体系中。在法律和司法中,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互动关系是法律不予关注的,在法律术语和主题词中,没有历史,没有空间,有的只是单纯的意义。这种意义是法律上的,职业的,这典型地体现了吉登斯所谓的现代社会的时空抽离机制的高度完善。法律术语构建了一个新的人文世界。在这里,一切被法律视为关键性的、重要的行动都成为一个个的术语,在法律世界中井然有序地排列着。苏力指出,在法律世界中,人们的日常行动从前台撤退了,成为一种背景,注释着法律概念和命题,这个世界将成为一个主要由抽象的符号、概念和命题连接的网络,而不是象先前一样,是一个主要由行动联结的网络。17 在司法中,以司法主题词与以日常用语的为组织事件原则有很大区别,对事件的叙说方式、组织、重点都存在着重大差别。正如韦伯所说,在司法中,无法用法律语言合理地解释的因素,在决定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属于不相干的因素,不应当予以考虑。18 韦伯进一步认为,在法律术语与生活术语相疏离的情况下,即便使法典大众化,人人都可以理解法典和运用法典,这些努力仍然是徒劳的,它无法改变法律是一门专门知识的性质。法律的形式主义特征仍然会继续向前发展。由此可见,法律的形式化特征与外行人的稳定预期存在着矛盾。19主题词又是如何通过司法活动使社会关系被“格式化”(借用苏力的用语)的呢?这个问题首先关系到法律主题词界定的社会事实与生活中的事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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