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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专业化的宪法问题(10)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当然,法院并非我国宪法实施的最主要路径,关注司法也绝非宪法理论的唯一选择。在更多的情况下,宪法理论应当关注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及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变迁。因为这才是当下我国宪法发展的主要途径。即便是美国,虽然法院的解释构成了美国宪法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且美国宪法学也主要以法院为其最主要的聚焦点,但美国宪法理论也承认,美国宪法一些非常重要的变迁过程并没有司法部门的任何参与,因此政治部门通过自身的行动对美国宪法的解释,也构成了美国宪法的重要一环。美国学者甚至认为,美国宪法变革的主导力量,并不在法院,而在国会、总统等政治部门。[19]这一点在我国似乎更为突出,自1982年宪法诞生以来的重要宪法变革,除了4次正式的宪法修改外,宪法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的有关活动得以进行的,例如分税制改革、省管县改革、执法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改革,还有司法改革,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构成了重要的宪法变革。而我国宪法理论对此的关注力度似乎不够。本书也只就司法改革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而对其他方面的重要变革,并未能够涉及。因此,对国家机关有关活动的关注和理论分析,应当成为宪法学理论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本书由多个作者合作而成,每个作者负责一到两个或者以上的事例分析,因此观点各异,对相同的事例可能会有不同的分析。在有的事例中我们介绍了对同一个宪法问题,不同学者所提出的观点,以便给读者留下思考的更大空间,也有利于读者的研判。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各作者的学术兴趣亦非统一,因此本书作者对相关事例或者案例的选择和分析都可能挂一漏万,对主题的论证也可能并不充分。这些还望方家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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