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可以转化的。由宪法问题的特点所决定,在不同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6]在宪法实践中,我们很难发现先验的、“标准”的宪法问题,具有典型意义的宪法问题是从一般法律问题转化而来的。
(二) 宪法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发展的需要
由于我国宪法不能进入诉讼,没有相关的制度性实践,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缺乏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的纽带。本来宪法世界是规范世界和现实世界两个部分,但缺乏实际案例的国家中,现实世界中的宪法魅力是很难体现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现实中寻找可供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素材。宪法事例的发现和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在宪法学的初学者看来,我国宪法学框架宏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内容贫乏,与政治学的区分似乎不大,与社会实践相隔甚远,似乎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有的学生认为,宪法学课程内容“一般化”,“重复其他课程多”,“大而杂,什么问题都不深透”,云云。[7]这种想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的程度上并不是因为宪法学本身,而是与我国宪法没有具体细致的实施机制密切相关。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至为精当地指出:“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8]实践是理论的先行,人们不能想象,在一个缺乏宪法具体实践的地方能够生长出繁茂的宪法学理论。无米之炊巧妇难为。吴恩裕先生在“文革”期间出版过研究《红楼梦》的著作,成为当时著名的红学家,而他实际上本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9]他的改行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实践,任何法学的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10]
同样的道理,美国和德国的宪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其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因为它们有着生动活泼的宪法实践。例如经美国国会授权,由国会图书馆“国会研究处”主持完成的《美国宪法逐条释义》被认为是研究美国宪法最权威的巨著。该书虽然对所有的宪法条款和修正案条文进行了阐述,但其论述的中心,却在美国宪法第1-3条,以及第1、4、5、6、8、14修正案。该书篇幅长达2006页,它关于宪法第1条的论述有371页,关于宪法第14修正案的论述有242页国会,而它关于宪法第7条、第3、26修正案的论述只有1页,关于第2、17、19、22、23、24修正案的论述只有两页。[11]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就在于“他们对各个条文的解释,但取以往适用经验中所获得的具体知识,而不作空洞抽象的理论探讨”。[12]“有些条文的解释,所以连篇累牍占用极大的篇幅,其唯一的理由,就是因为那些条文在过去的适用上,曾发生过太多争议的缘故”。[13]因此,美国宪法理论的繁荣和发达,与其具体的宪法实践不可分离。有争议,才会有发展。而宪法争议最容易出现的地方,就是宪法的具体适用过程之中。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翁岳生曾经提出,在允许“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大法官”发表“不同意见书”的条件下,还应当允许他们发表“补充意见书”,以便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可以尽情交锋,这样“才能有助于法学之正确发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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