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事例的学术判断
本书作者对上述这些问题几乎都做了“违宪违法”的认定。因此,在每一个事例分析的背后,我们似乎感受到了一个个“司法积极主义者”的面庞。或许这种现象并非正常,因为即便是某一时期为司法积极主义者所控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不会动辄宣告某一项立法为违宪无效。当然,这也不是说本书作者大多是纯粹或者极端的“司法积极主义者”,而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实践从来没有提出、宪法理论也没有充分论证过一整套成熟有效、规范细致的违宪审查标准。我们知道,其实违宪审查制度发展成熟的国家里,违宪判断的作出是十分谨慎和严格的,在违宪与合宪判断之间不好确定其界限时,往往依照“合宪性推定原则”作出合宪或“中间判决”,尽可能避免因违宪而出现的法律秩序的不稳定或空白。但目前中国宪法实践还不成熟的背景下,要求学者在判断宪法问题时采取过于严格的“司法保守主义”立场,不一定有助于发挥宪法事例的社会功能。当然,作为学者,对宪法问题的认识与判断应该遵循学术逻辑与相对中立的立场,要从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角度客观地判断宪法事例以及其背后的事实(价值)。这当然也显示了我国宪法学理论在这个方面的缺陷,但它无疑也表明了我国宪法学应当努力的一个方向。
(三)介绍外国宪法判例的意义
从〈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开始,我们在书后作为附录增加了若干外国宪法案例,其目的是为读者提供思考、比较和拓宽研究视野的平台。考虑到本书主要是对中国宪法事例的研究与介绍,我们在选择外国宪法判例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判例来源的多样性,判例中既有西方国家的宪法判例,也有非西方国家宪法判例;二是大部分的判例是2000年以后发生的,体现宪法制度与宪法解释技术的新发展;三是采取简要介绍的方式,便于了解基本概括,把握案例的核心内容;四是尽可能选择与中国宪法发展具有相似性的案例。[18]
(四)本书的编写风格
本书基本延续了《中国宪法事例(一)》的编选风格,当然其间并非没有任何变动。而重要的一个变动就是,本书虽然名曰“宪法事例”,但更加注重对具体的诉讼案件的评析。本书中讨论的宪法事例,例如“超龄公务员被拒案引发的宪法学思考”、“ 对‘河南地域歧视案’的规范分析”、“ 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问题”、“公民监督权的范围”、“ 全国人大对经济特区的立法性授权问题”等等,都是对具体讼案的讨论。当然,这些案件都是普通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件,但依然有可能对它们从宪法的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宪法第24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也是我国的宪法机关之一,自然负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因此,尽管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从广义上说法院在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负有积极保障人权的义务。而且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也往往援引宪法条款作为其论证判决的理由之一。当然,受制度上的限制,法院的判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涉及宪法内容的,但不管是讨论还是避免宪法上的纠葛,法院的这些活动都表明了现阶段法院对待宪法的思维和态度。对法院这些实践活动的总结,是宪法学走向具体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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