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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10)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 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被认为无罪。

  2.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3. 所有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不能确定的对被告人有罪的怀疑,均应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4. 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做出。

  第14条 控辩双方辩论制

  1. 刑事诉讼被告控辩双方辩论制。

  2. 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相互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公职人员进行。

  3. 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加指控方或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其权利创造必要条件。

  4. 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

  第15条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

  1. 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保障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自己进行辩护,或者通过辩护人和 (或) 法定代理人行使辩护权。

  2.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说明其权利并保障他们有可能得到本法典不予禁止的一切方式和手段的辩护。

  3. 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 (或) 法定代理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

  4. 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可以无偿得到辩护人的帮助。

  第16条 证据评价自由

  1. 法官、陪审员以及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根据自己基于刑事案件中已有全部证据的总和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同时遵循法律和良知对证据进行评价。

  2. 任何证据均不具有事先确定的效力。

  第17条 刑事诉讼的语言

  1. 诉讼用俄语以及俄罗斯联邦成员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各军事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使用俄语进行。

  2.诉讼用俄语以及俄罗斯联邦成员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各军事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使用俄语进行。

  3. 对不通晓或不足够通晓刑事案件所使用语言的诉讼参加人,应说明其享有并保障使用母语或其他所通晓的语言提出申请、进行解释和作陈述、提出请求、进行上诉和申诉、了解刑事案件材料、出庭的权利,以及享有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无偿得到翻译帮助的权利。

  4.如果依照本法典的规定侦查文书和审判文书必须交付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则上述文书应该翻译成刑事诉讼有关参加人的母语或者他所通晓的语言。

  第18条 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1. 对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的行为 (不作为) 可以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2. 每个被判刑人有权依照本法典第43条 – 第45条、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复审对他的刑事判决。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上述诉讼原则,基本上都在宪法有关条文中有这类似的规定,甚至有的原则就是宪法规定的直接重复。让我们来对比一下宪法中有关规定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异同:

  1、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宪法第50条)。该原则的诉讼法表述就是: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

  2、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47、第118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案件的审判只能由法院进行。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和受到刑罚。受审人不得被剥夺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官审理其刑事案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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