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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银翠:论对资助行政行为的控制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摘要:给付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职能,虽然不同于传统的规制行政,但亦应遵循法治主义的基本原则。给付行政大致可分为供给行政、资助行政和社会保障行政等领域。本文以资助行政为研究对象,在分析资助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从资助资金、资助规则、资助程序以及对资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角度,分析对资助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以促进该领域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资助行政;资助资金;资助规则;资助程序;司法审查

  随着自由法治国家向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变,政府活动领域不断扩大、政府职能得以扩张,行政权得以强化,这一特点突出表现为行政机关“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国民福利”[1].针对这一历史性转变,德国学者福尔斯托霍夫于1938年首先提出给付行政理论。该理论以“生存照顾”为核心概念加以展开,认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这一社会现实的变化,为了建立公平的社会秩序,国家有义务为人们提供生活上所必要的给付。二战后,福尔斯托霍夫对其给付行政理论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将“对分配的参与”确立为给付行政领域的指导理念,并赋予其公法上的保护,同时主张将生存考虑责任从国家返还社会,国家的生存保障职能仅具有补充性。日本学者对该理论作了进一步研究,虽未就给付行政的涵义达成一致的见解,但基本上都对给付行政作广义的理解,认为“通过授益性活动而直接促进社会成员利益的所有公行政活动,都应该视为给付行政”,并将其分为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及资助行政。[2]鉴于目前我国学界对给付行政的理论尚未展开深入研究,本文借助这一理论架构,展开对资助行政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析。

  一、资助行政的含义与特征

  资助行政,既可以从行政法律制度的角度加以理解,也可以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理解。作为行政行为的资助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私主体提供资金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行政行为。资助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资助行政仅限于经济资助行政,广义的资助行政则包括经济资助行政以及非经济资助行政,诸如对青少年的培养和保护、提供知识和技术资助等非经济性的内容。[3]本文将资助行政的含义限定为狭义的资助行政,即只从经济资助行政的意义来探讨在该领域的有关问题。我国目前资助行政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法律援助资助、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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