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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的理念和目标(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法律至上是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法治,顾名思义即为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法律在人之上,人们必须接受并服从法律的统治,与人治相较,其本质特点在于法治情形下法律取代个人成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导力量。法律在最高、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它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向导,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法律约束;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也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法律至上,其核心在于宪法至上和司法至上;法律至上性原则的价值一方面在于确立法律下的公民主动、自由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于确立权力必须在法律授予的基础上依法行使的原则。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依法律进行,法律构成行政的依据和规则,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和效力。

  当前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也是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条件。很难想象,在一个法律并不具备最高权威和效力的国度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此时的依法行政只不过是权力的一个好看的摆设而已。我们要推进依法行政,首先就必须培养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因为没有被信仰的法律只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并不能真正规范权力,而要使法律被信仰,一条重要的路径就是使法律(尤其是宪法)在行政中真正树立起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至上不仅要求法律具有秩序意义上的最高权威和效力,而且还要求法律作为一种价值追求而不是一种工具存在并发挥作用。当前,受制于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人治传统、法律工具论思想在人们的心目和行为方式中具有极为浓厚的影响,现实中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现象普遍,法律缺乏权威,得不到贯彻或被任意违反,其根源即在于法律缺乏价值属性而导致不被信仰,法律现实中没有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确立至上的地位,这反过来更强化了法律工具论、人治的意识和相应行为,形成了一种“怪圈”。要扭转这种局面,出路在于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和地位,使法律真正作为一个规则运行并发挥作用,分配权力、义务,实现自由、公平和正义,在自我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最终实现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转型,实现依法行政。

  (二)要树立权利本位理念

  权利本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应当树立权力来自权利,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权力不得侵犯相对人的消极权利,同时又必须积极运作以保障相对人积极权利的实现;一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应着重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尽量减轻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

  权利本位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经济、权利经济,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的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自由保障了市场经济永恒的活力,权利是市场的基础。哈耶克认为自由理想激发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文明的创造力和社会进步的能力均来自自由,而权利则是获得或实现自由的方式,只有获得权利才能得到自由。 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认为中国进行了一些颇为成功的经济变革,其中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中国将这样或那样的财产权给予了商业机构。

  权利本位是建设现代法治的要求。“现代法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 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权利,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指出“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就不能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 著名批判法学家昂格尔认为要确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秩序需要两个基础:一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一是用来论证或批判国家制定法的自然法。 承认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培养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普遍的价值观念均需要确立权利本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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