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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的理念和目标(8)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第三,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要适应国情。在我国这样一个面临紧迫发展任务和激烈国际竞争,同时又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在经济领域不仅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改革金融体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创造良好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实施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而且还要积极实施产业政策,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优化经济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政府在做上述事时,应当注意不得侵犯或妨碍市场的竞争功能的发挥。必须适应WTO所要求的坚持市场化经济体制取向,致力于推进贸易自由化。

  ②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第一,现实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国家过分干预社会、包办社会的局面应加以改变,切实转换政府职能,将国家定位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国家应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以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活动目的,国家的权力应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法无授权即禁止。

  第二,国家应积极培育社会,尤其重视社会的自治能力,强化社会的自我组织状况,及时、规范地建立各行业、各阶层的自我利益协调组织和自律组织,防止因国家退出而在特定领域产生的无序的空白。 社会应定位于除政治领域以外的其他一切适宜自主的私人领域,追求个人利益、特别利益,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法无禁止即自由。

  第三,国家基于社会的不自足及种种缺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加以干预,但应扮演一个“监管者”而不是“主管者”角色,不得破坏社会自主,目的上限于补缺,干预手段原则上应采取非权力手段,遵循私法规则,以引导为主。

  第四,社会有权参与国家事务,国家应提供种种机会与条件以保障社会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国家事务的民主化、社会化。

  ⑵实现市场、社会充分自治

  区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树立社会本位、市场本位意识,一方面在积极意义上将社会、市场的自由通过权利加以固定和保护;另一方面在消极意义上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用法律限定政府的权力,国家权力总体上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政府权力之外即为权利和社会权力的范围,国家权力不得侵犯人们的权利,维护市场和社会自治。市场、社会充分自治下,人们自主处理经济事务;大量社会事务由人们自己处理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管理,国家对这些经济、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监督,对一些社会中介组织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扶助,社会组织在管理好内部事务的同时,充分代表利益团体成员的利益参与国家的管理,国家将一部分行政事务完全交由社会自治(如资质的认定与管理、一些具有技术性和服务性的工作),部分不能或不适宜分离出来的行政事务仍由国家实施,但吸收社会成员参与,实现行政多元化、民主化。实现市场、社会充分自治,最终目标是形成政府权威组织、市场交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三种相对独立而又相互支持的局面。

  ⑶政府内部适当分权

  用权力制约权力是建设有限政府的重要方面。在中央地方关系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并用法律的形式将中央地方关系确定下来,用法律的约束来解决人治管理下“权力一会儿收一会儿放,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现象,建立起法律基础上的法制统一、行政一体、运行规范的局面,将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监督由内部关系转化为外部关系,最大限度地节省上下级管理成本,提高政府效率;同时,为适应服务行政的特点和信息时代对行政的要求,应逐步实行权力下放,扩大基层自治,并将自治行政纳入依法行政范畴,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确保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逐步推进依法行政;在行政系统内部层面,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协调的原则进行职能的科学配置,根据各行政部门的特点或适当分离,或集中,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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