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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权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三)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缺少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进行并且影响到决定正确性的步骤。例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先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步骤,即属程序违法。

  (四)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颠倒了顺序。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第一,先裁决后取证。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发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行政机关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基本上是原告起诉后收集的。第二,裁决后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才告知。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剥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先执行后裁决。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案件未作出处理决定前,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冻结当事人的存款、扣押当事人的物品,无特殊情况不能划拨、变卖、拍卖。有些行政机关在未作出裁决前,先将当事人的存款划在自己的账号上,或违反规定将扣押当事人的物品变卖、拍卖。

  (五)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实施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如果海关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的,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另外,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检讨与思考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则。西方国家依法行政理论观念、制度体制的多样性为我国依法行政提供了启示。从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到《国家公务员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相继出台,我国开始通过行政诉讼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权的运行上,大力推动行政程序的法治化、公开化。但客观上仍存在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坚决予以纠正和克服,势必会败坏政府形象和声誉,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绊脚石。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长期封建专制统治的人治社会以及官本位观念这一制约和影响的历史原因、体制不顺的组织原因、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法律的无奈这一时代背景、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监督不力、广大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外,笔者认为,目前最主要的是解决行政执法的法学理念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作为当今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不作些冷静思考。笔者认为,从法理上分析,要依法行政,行政权的行使首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程序正当。

  思考一:合法行政与地方规范性文件(含政策文件)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该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过程中,英、法等国都强调合法行政,提出“无法律即无行政。”

  从法理上分析,合法行政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依据法律。实行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从位阶排序上,法律居于优先的位置。法律规范高于其他的规范(当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它可以归为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普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范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必须在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在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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