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韩国的行政公开改革研究(译文)(3)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第二,行政公开还具有管理层面的意义。透明行政意味着信息的自由流动,这也是塑造一个高效可信赖的政府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时也为公共行政面临的诸多棘手难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解决方法。(a)行政公开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赖感。政府信息的秘而不宣或发布的迟缓只会助长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和猜疑,使得公民个体对政府的态度更加消极,增加了他们的失落和敌对情绪。(b)行政公开回应了责任政府的需求。透明行政是确保政府的责任性,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工具之一,它可以有效的克服官僚制政府中的不公正决策、不当的迟延和浪费等诸多弊病。正如Florini 所说“透明性总是和责任性紧密相连在一起的”,公共行政中透明性的缺乏是政府无法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c)对于政府廉政反腐败有着现实意义。行政公开通过将腐败行为曝光而对腐败有着强大的威慑作用。

  第三,行政公开也是民主制行政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在一个委托-代理模型中,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应当对作为委托方的公众保持诚实的姿态,公众也理所当然的应当享有知情权。

  绝大多数研究结果都表明,行政公开不仅有益,而且必须,它将有效的增进公众福祉。但也有研究表明行政公开也具有负面的影响,比如Florini就论述了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对信息的蓄意滥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个人安定生活的威胁等等。尽管信息公开是十分必要的,但过度的公开对政府和公众都没有什么益处,过载的信息洪水会使得公众无从判断究竟什么更重要,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

  2.3 行政公开的制度建构

  衡量行政公开程度的晴雨表是公众能够获得的政府信息的质与量,以及政府信息的获得通道两个因素,这两者不能截然分开。前文中提到,Vishwanath 和Kaufmann论述了信息公开中信息的可获得性、全面性、相关性以及信息的质量和可信赖性。而行政公开制度的内核就是公民的知情权,公众要拥有充分的信息,并有相应的获得信息渠道;政府信息不仅要正确,也要为公众所能够获得。

  信息包含着质和量两个要素。信息的量指的是政府公开信息的数量和范围,近来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政府可以以相对低廉的成本提供更多的信息。Hernon 认为了电子化时代的信息公开应做到如下几点:(a)所有出版的文件资料都存放在适宜的位置;(b)所有的政策都应公布;(c)所有信息的创造或采集都应依法进行;(d)所有公众有可能要求查阅的文件都应该保持完整。[15]而媒体和非政府组织(NGOs)应该在拓宽信息公开范围过程中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

  信息的质量是指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新颖性、相关性。信息质量的核心要素是真实、准确、适当、及时、可信。高质量信息并不单单是一个提供更多信息的问题,政府提供的信息应该能够抓住要点,满足信息请求方的核心需求。信息质量的缺陷将成为行政公开的最大阻碍,也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16]

  信息的获得通道,包括了为便利信息请求方的所有程序、设施和方法。行政公开要求政府提供更为准确更少瑕疵的信息,政府信息应该为公众轻易的、广泛的、公平的获得,信息应以简单易懂的方式表达发布,使得公众易于洞悉其要点。[17]信息通道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信息通道应是普遍开放的,方式灵活的,并贴近公众;(2)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应当是简单易学的,易于为所有公众所理解的;(3) 政府提供信息的渠道应是官方的,并且是及时的。

  影响信息可获得性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就是信息技术。互联网上的政府主页为公共信息公开提供了新的途径,正如Kauvar所论述的那样,透明已经成为今天电子化政府的标志之一,通过网络技术,政府有能力向公众提供快捷、开放和及时的信息。[18]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