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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9)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同时在现行的法规条件下,社会团体要申请登记注册,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第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或没经批准,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二:满足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如: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等等。第三:符合分级登记规定。民间组织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制度:全国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民政部进行登记;地方性的民间组织向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四:合乎非竞争性原则。按照98年条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间组织。[37]以上法规所作的规定构成了对个体户自组织行为的制度约束,提升了个体户在组织选择中所面临的自组织成本。

  由于个体工商户本身所特有的属性及其所面临的制度束缚,个体工商户群体仍然无法承担高昂的自组织成本,此时“官方组织成本”便作为一个替代型概念进入我们的分析模式。

  官方组织成本与个体工商户。

  本文所提出的“官方组织成本”概念是指,在由官方介入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从而使协会带有明显的官方性这一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群体所需承担的费用。 由工商局出面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基本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在自组织行为选择中所面临的自组织成本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次下文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问题”。[38] 就人员编制而言,海淀个体协会的九名工作人员中有七名是工商局正式干部;个体协会的经费除会员所交纳的会费外,很大部分来自工商管理费的酌量提成;而个协办公室,无论是区个协还是各分会,都在工商局/所的办公大楼内,协会成员无需为房租、办公设备等支付费用。

  在基本免除了自组织成本之余,协会成员同时也负担了一定的官方组织成本:自主性的让渡与合法性的丧失。首先,由官方介入组织协会,协会头面人物由工商局干部担任,的确使协会成员的自主性受到影响。在访谈中,A先生谈起理事与会长之间的互动关系:

  原先是老C担任会长,特别支持协会工作,经常组织学习;现在不行,不如以前支持工作了。前段时间,咱们理事提出“半年办一次学习班,学习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什么的”,跟所里领导一说,所里挺重视,就办了。但如果协会不主动提,(上头)当然就不会管(这事)。因此,组织活动跟会长的关系很大,如果所长不支持,协会工作就开展不起来,人家给你钱你才能活动,不给你就吹了。97年工商局减人,调走了老何,辞退了小丁等工作人员,又不给钱,没人办板报办通讯,协会一下就弱了。[39]

  可见,在官方介入组织个体协会从而使协会成员得以免除自组织成本的同时,协会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商局/所对协会工作的支持程度:协会的自主权部分的让渡给了其所隶属的工商局/所。

  其次,官方组织成本还包括协会合法性的丧失,这主要源于对成员身份的强制性规定。如前所述,个协会员是法定成员,每位个体劳动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成为协会会员。而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个体成员的“同意”,而在本案中,由于个协会员资格的取得是强制的,并没有得到会员“同意”,协会丧失了来自会员认可的合法性,而只能依靠工商局/所的行政权威性来弥补这一民间合法性的缺失。在访谈中我们接触了大量的协会工作人员,当谈到协会是否可能脱离工商局成为一个完全民间性组织时,几乎所有工作人员都异口同声的加以否认。

  G先生认为,如果将个协从工商所里分离出去,这样将会对个协的工作开展带来很大的困难。因为个协的权威要是建立在工商所的行政职能上,如果从工商所里分离出去,个协工作将难以开展,如对违章经营的检查,美容美发厅的整顿等都将难以进行制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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