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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理论到对话理论——行政裁量权研究方法(4)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因此,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我们尝试通过在主要利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综合的来研究行政裁量权。

  二、以交往行为理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

  哈贝马斯,这位曾以提出批判的解释学、晚期资本主义理论而闻名于世的德国哲学家,在本世纪七八十年代转向了交往理论的研究,其凭借着《交往行为理论》,在对古典和当代理论作了详尽而细致的元理论探讨后,试图通过交往行为理论来构建、发展一种新的社会理论。由于其学术思想极为博大精深,因此,本文不准备也没有能力对其整个学术思想作一体系化的介绍、分析,而仅就与本文学术旨趣相关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做相关介绍。

  关于交往行为,哈贝马斯指出,它不同于目的论的某些行为和策略行为,而是导向社会主体间相互理解的活动,与语言有着密切的关联,因而,它“是这样的构局的:种种理解行为把不同参与者的行为计划联结起来,并把指向目的行为同相互作用这种联系衔接在一起;这些理解行为在它们那方面却不能归结为目的论活动。理解过程以一种意见一致为目标,这种一致依于以合理推动的对一种意见内容表示同意。意见一致不能强加于另一方,不能通过处置加于对方:明白可见地通过外在干预产生的东西,不能算作达于意见一致。意见一致是基于共同的信念。这些信念的产生可以按照对一种建言表态的模式来分析。只有当对方接受其中包含的提议,一个人的语言行为才达到成功,这时不管对方如何可欠明朗,对原则上可批判分析的有效性要求是作了肯定性表态。” 22

  而哈贝马斯整个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概念就是“主体间性”。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23:主体间性不仅与规则遵守、规则意识相联系,而且还与规则的正当性有着紧密的联系。

  哈贝马斯从主体间性的角度研究规则的正当性的基础,回答了“现代社会制度的合法性辩护何以可能?”这个问题;同时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哈贝马斯用他的“交往理性”概念来扬弃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其认为“现代理性”必须是一个追问意义的“过程”,即人们通过语言的交往活动所达到的一种具体的 “共识”24 .这种在交往过程中所进行的普遍共识就是一种理性化过程,即“交往的理性”。“交往理性”区别于“实践理性”,首先是因为它不再被归诸单个主体或国家-社会层次上的宏观主体。相反,使交往理性成为可能的,是把诸多互动连成一体、为生活形式赋予结构的语言媒介。这种合理性是铭刻在达成理解这个语言目的之上的,形成了一组既提供可能又施加约束的条件25.这样,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完成了对过度工具化的实践理性的超越和转化。

  显然,这套理论在解释现代社会制度的合法性上有着极强的理论阐释力,同样,这套理论对行政裁量权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而且可能蕴涵了行政裁量权研究“质的突破”的可能性。因为,社会制度的本质就是规则的合法性问题,而裁量权的出现从根本上而言,就是不同主体间对非常态下规则的认识、解释、认同出现了偏差。而如何认识规则、规则是否正义、规则的遵守、规则意识的形成都与对行政裁量权的认识和定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从交往行为理论角度,从主体间性角度来重构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可能是种新的研究方法和路径26.

  一般而言,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视为一种主体间交往的过程(视为行政机关与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这一方面是哲学、社会学提供给我们的新视角,将原来定位为单向权力的行政裁量权看作是社会学意义上的互惠交往过程,而哲学研究从客体到主体再到主体间理论的研究取向也为我们提供了智识上的灵感。另一方面,这种将行政裁量权视为交往过程的转向也与政治学上的多元主义理论发展相契合。因为,在这种多元主义的基础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变迁,从主流规范主义强调的控权(非主流功能主义强调的管理论)转为一种利益代表模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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